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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留学生Jin Can(浙江人)于3月28日在泰国被绑架失联。4月2日泰国警方接到报案,在当地Ton Chuek Salaya寺附近发现一塑料袋,里面装有一具女尸。确认为22岁的中国女留学生,遭绑架勒索后被杀害抛尸。

据泰国警方调查,三名嫌疑人分别是24岁的周某1,23岁的陈某,23岁的周某2,均为中国河北籍男子。3人犯罪后于3月30日乘坐航班飞回中国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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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泰国媒体《泰叻报》最新消息称,4月3日,中国武汉警方成功逮捕涉嫌杀害中国女留学生的3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泰国警方已派人飞往中国一同进行调查,如果法院批准了故意谋杀罪的逮捕令,将在逮捕3人后将他们引渡回泰国审判。

武汉警方表示,正在核实相关情况。若属实,将按照正常办案流程处理。

【豆豆说法】

①若媒体报道情况属实,泰国警方提出引渡申请,3名犯罪嫌疑人会引渡到泰国接受审判吗?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双重犯罪原则”是可引渡犯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被认为是犯罪。

《引渡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案中,3名嫌疑人的行为,无论是根据中国法律还是泰国法律都应当认定为犯罪。泰国政府可以依照其本国法律向中国外交部提出引渡申请。但是,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3名涉事男子都是中国公民,根据《引渡法》规定,应当拒绝其引渡申请。由中国司法机关审判。

②依中国法律,3名涉事男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刑法》239条第二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媒体报道来看,被害人尸体上有被捆绑、殴打的痕迹。从结果来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都应当适用239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绑架罪,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名涉事男子共同策划、实施绑架行为,属于绑架的共犯。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每个人都应当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③中国司法机关对3名涉事男子管辖权确定

地域管辖: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媒体报道来看,3名涉事男子的入境地是成都,根据上述规定成都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此外,3名涉事男子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被害人Jin Can是中国 公民,其离境前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3名涉事男子被武汉警方逮捕,如果武汉不是3名犯罪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也不是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武汉市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级别管辖:

《刑诉法》第21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名涉事男子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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