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印度是当今国际社会南亚地区无可争议的核心国家,在发展中依仗的两条母亲河——印度河与恒河在历史上也曾孕育出四大古国之一的古印度。而与邻国关于部分流域的争议也是印度在未来发展中绕不开的问题,本文试将作为集争议与部分国家共识于一体的国际法《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与印度的水外交相联系,探求条约对于当前印度适用的可能性及其原因。
一、 争议与共识的矛盾体——《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
(一) 作为国际法的《公约》的合法性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调整国际关系、体现着国家间的共同意志。而1997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在2014年正式生效的《公约》,制定主体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迄今为止调整国际淡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最为全面的多边框架协议,已通过亚欧非36个主权国家的通过,无疑是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畴内的并且是规范“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国的”一般国际法。
(二) 争议与矛盾的集合
对于日益减少的水资源,区域间的协同管理无疑能最大化的起到合理开发和减少污染的作用,这也是《公约》的意义所在。鉴于世界上大多数辐射人群众多的河流都为跨界河流,国际间合作管理水资源趋势也成为了主流。
合作的前提是对于国际主权的尊重,但抵牾之处就在于《公约》未体对本国境内水域的领土主权原则,对于河流上下游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也没有用心衡量,更是制定了强制的调查程序,这无疑是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无法接受的。
二、 以争论代替冲突——印度的水外交
有幸聆听印度学者Gauri Noolkar-oak女士以“南亚跨界水冲突与合作”为主题讲座,让我对以印度为核心的南亚地区水道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3]
(一) 印度所面临的挑战
南亚地区都在经历快速的人口增长,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快速进程随之而来的是资源的极具缺乏和气候的变化。整个南亚的国家都在面临着类似贫困、环境恶劣的问题,更为关键的在于主权国家彼此之间缺少信任,这也导致了南亚成为了全世界一体化程度最多的地区。
而作为地处南亚地区中无论是人口还是经济都最为领先的核心国印度,也同样成为了众矢之的,与其他主权国家河道的争议问题不断。印度与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支流的争端、与孟加拉国关于恒河和蒂斯塔河的纠纷、与尼泊尔关于马哈卡里河的争端、与中国关于雅鲁藏布江的事端以及和阿富汗、巴基斯坦三方关于喀布尔河的争端问题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困扰着印度的河道问题。
冲突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争论是短期的也有方法商榷解决的,南亚国家已经在水道上达成了一些和解的协议,这是我们都愿意看见的,作为核心的印度自然也是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 国家责任的承担与印度对与《公约》的立场
印度在1997年就明确表示反对《公约》的立场,原因在于第三条款中没有尊重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力;第五条款中言之凿凿地原则实际上模棱两可更难以实行;第32条款中争端各方应能自由选择并经双方同意解决争端的程序。[1]
强制解决争端的方式赋予了下游国与先开发国家干涉上游国合法开发境内河段的利益,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了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虽然《公约》中同时包含着“国际性”,但这并不能代表缔约国就有资格凌驾与他国的主权之上,忽略了水道的“主权性”为了夸大国际水道的国际性而降低了水道作为国家领域内河段固有领土的主权性是属实不可取的。
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中说:“一国是否为一有效条约的缔约国、该条约是否对该国有效以及其中哪些条款对该国有效、如何解释该条约等事项是由条约法确定的。……本条款接受国际法初级规则在有关时间点上的现有状况和内容;这些初级规则提供了确定每一国家随之承担的义务是否已经被违背和对其他国家有何法律后果的框架。”[2]基于印度没有参与《公约》的前提下,印度完全以维护主权的目的对自己领土内的河道进行管理而不受《公约》的管控,其实冲突国加入《公约》,也不能用于规范缔约国和未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作为反对立场的印度也没有与缔约国权利义务的关系。
(三) 印度对《公约》的认同部分
在1997年后,印度与尼泊尔签订的《马哈卡里河条约》和与孟加拉国签订的《加纳河条约》中,都有借鉴一些《公约》中的准则并将他们适用其中,例如对河道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有限的领土主权以及信息的交换;协商与妥协等等。可见《公约》并非一无是处,剔除《公约》中对于国家主权不尊重的部分以及不合道理的强制调查程序,只考虑有关水资源的协同管理部分依然值得学习与效仿。我们都应顺应逐渐成为主流的国际间合作管理水资源趋势,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国际水道。
三、 印度独特地位外交及其水发展方向
印度处于南亚的中心,是南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不只是在人口方面,在经济军事和政治地位以及南亚地区全球性政治力量对比上也处于领先地位。
印度的地理位置使他成为了印度河和恒河流域上的国家,在尼泊尔、不但和中国的下流,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上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河道位置更加说明了印度应该妥当处理好多边的水道外交关系,也使印度有了一套独特的跨边界水资源外交政策,既要灵活多变又应该优化上游河岸的状况,同时也积极保障下游河岸的权利,实现水外交方面的多赢,也符合国际外交法上的互利共赢。1812010131
四、 引用文献
[1]. 刘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生效及其潜在影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2]. 余民才,《国家责任法的性质》,《法学家》,2005年
[3]. Gauri Noolkar-oak,《Transboundary Water Conflicts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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