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国际河流一般为流经或分隔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也可以表述为“国际水道”。国际河流形态包括涉及不同国家同一水道中相互关联的河流(干流和支流)、湖泊、含水层、冰川、蓄水池和运河。在统计意义上相当于国际流域,在管理意义上相当于流域淡水资源。世界上大约有200多条国际河流,比较著名的有尼罗河、莱茵河、多瑙河、湄公河、恒河等。

1997年第五十一届联合国大会99次会议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称《公约》)被很多人认为是目前最权威的国际水法规则之一。然而算上签署了公约但没有被批准的国家也仅仅只有22个国家,中国、土耳其等国家投了反对票,不丹、阿富汗、斯里兰卡等国家则是缺席了这次大会。

《公约》是否为国际河流法仍有待商榷。英国国际法学者奥本海认为普遍国际法之外还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是关于世界各国的基本法律,不管各国是否同意。特殊国际法只对特定区域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而按他的说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于“很多”国家包括主要国家在内,有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是我们通常讲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为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又可以有“公约、宣言、声明、盟约、协定”等名称。但由于《公约》并不具有区域性,因此它不是特殊国际河流法。一般国际法是对很多国家都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或规则,而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在第35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90天起才生效,截至2008年1月,交存批件或接受的国家仅有16个,直到2014年越南作为第35个国家批准该法案后,《公约》才正式生效。然后对于全球195个国家来说,也并不是“很多”,因此《公约》也并不是一般国际河流法,即《公约》仍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性公约。

历史上,不丹曾被英国占领,在1949年的时候不丹与印度签订条约,规定了印度每年向不丹支付50万卢比的补贴并继承英国原来在不丹的特权,不仅如此,条约中还规定了印度“指导”不丹对外事务。由于地理历史等因素,不丹对印度的安全依赖较为严重,在内政和外交上依赖印度的特殊指导和“保护”,因此不丹缺席会议可能与印度有关。印度与不丹同属南亚国家,南亚众国目前正在经历人口增长,快速工业化带来的自然资源短缺和气候的急剧变化,它们正在面临贫困、环境恶化和边界问题等重大挑战,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体化——由于南亚国家互相之间缺乏信任。正因为如此,不丹缺席了联合国大会,而印度则是直接对《公约》投了弃权票。

然而随着全球化程度提高,形势越来越严峻,各国对于外交更为重视,不丹的水外交也在发展之中。广义的水外交是指以“水”为核心,在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包括以“水”为手段服务于外交目的,以及利用外交手段实现“水”领域国家利益,是领域外交的一种。积极开展与周边各国的水外交,可以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国家实力,推动经济发展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提高国家地位,提升国际影响力。

目前,不丹的水外交主要与周边的印度与孟加拉国展开。玛纳斯河位于不丹东部,起源于中国西藏塔拉山,从卡门地区进入不丹,后与其支流汇合后注入印度布拉马普特拉河。布拉马普特拉河是一条强大的国际河流,充分利用布拉马普特拉河及其支流有助于不丹开展跨界合作。2019年7月18日,一艘载有来自不丹的1000吨石料的印度货船首次通过阿萨姆邦的杜布里和孟加拉国的吉尔马里到达达卡附近的纳拉扬甘杰市。这将运输时间减少了八天,将差旅成本降低了30%,从而降低了物流成本,由此可见内陆河道与国际河流相结合更有助于有效开展跨境贸易,增加贸易额,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据统计,不丹境内河流密布,降水丰富,加上冰川融水构成了不丹丰富的水资源。不丹河流分为上、中、下游河段,上游和中游由于地势落差大,水势急,为不丹水电的开发提供了有利条件。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两国就开展了水电合作,1961年至2014年不丹与印度的电力公司、官员、领导人曾多次就两国水电项目签署协议,虽然是电力合作,但这也与不丹丰富的可利用水资源分不开,两国水电合作的开展,使不丹的商业贸易得到了发展,也巩固了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然而在水电合作优势的背后,不丹也正因为这些项目对生态系统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大量水通过混凝土隧道从河床中流失;目前正在建设中的两个普纳藏奇楚水电站也已经影响了白腹鹭的栖息地;持续的高温正在威胁着不丹最大的冰川湖图托麦措,若冰川湖爆发洪灾,图托麦措湖上的三个水电站都将受到影响,并将直接对经济构成威胁。在国际河流的利用原则中,被大多数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是“有限主权原则”,即要求国家在利用国际河流的时候既要享受权利又要承担义务。从这点来看,不丹必须为其开发利用承担后果。日后,不丹将如何应对水电合作经济发展与维护生态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待见证。1818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