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某妻子去世两年以后,在朋友的介绍下和刘某结婚。刘某对他的三个孩子特别好,而且怀孕后因为怕三个孩子不接受,竟然偷偷去流产。这让张某感动又愧疚,于是立下遗嘱,自己去世后房子归妻子所有。谁知,张某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拿出了相同内容的两份遗嘱。于是,张某的三个子女将刘某告上法庭。

张某和第一任妻子一共生下了三个孩子,两人一起打拼事业买下了房子。谁知,妻子因为劳累过度,新房买了没多久便因病去世了。

两年后,张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刘某非常体贴善良,关键是她不介意张某由三个孩子,这让张某高兴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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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谈了半年便结婚了,结婚后,刘某真的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一心一意地照顾着三个继子女

可是,三个孩子在心理上都比较排斥这个继母,尤其是老大。因为,母亲去世的时候,老大已经10岁了,而且他跟母亲的关系最为亲密,因此,他无法从心理上接受自己的父亲和另一个女人结婚。

受哥哥的影响,弟弟和妹妹也对刘某比较疏远,他们从来不愿意叫刘某一声妈妈。

两人结婚两年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到,三个孩子连自己都不愿意接受,肯定更不愿意接受自己再生一个孩子。

况且,三个孩子都在上学,花销特别大,再生一个孩子的话,丈夫的负担会更加重。因此,左思右想后,刘某独自去医院做了人流。

知道这件事情后,张某的心里既愧疚又感动,他为了让妻子老了以后有个依靠,决定立下遗嘱,等自己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留给妻子,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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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某因癌症去世了,两个月后,三个孩子回到家中。老大拿出了父亲生前留下遗嘱,遗嘱中父亲声明要将房子留给自己,而老三也拿出了相同的遗嘱。

看着兄妹三人炒作一团,刘某制止了他们,并且告诉他们,这套房子谁都不用争,他们的父亲已经把房子留给了自己。

孩子们都惊呆了,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一起把继母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可以判决取消继母的遗嘱。

一处房产,老先生竟然先后立下了三个遗嘱,这不是挑起争端吗?那么,到底哪一份遗嘱会有效呢?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立遗嘱的人有变更遗嘱的权利,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公证遗嘱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

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张某前后一共立下了三份遗嘱,在这当中,留给妻子的遗嘱是公正过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应以这份为主,也就是说,房子应该有刘某来继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说房子写在张某的名下,可是这份房产是张某和前妻共同奋斗来的,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他们的三个孩子是否有继承权呢?

根据《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各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那么,张某只能将属于自己一半份额的房产留给妻子刘某,而另一半属于第一任妻子的遗产,则由他们的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继承房产的一半,而另一半则由张某的三个孩子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