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是1997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上全面规范跨界淡水资源使用的多边性框架协议。首先,作为一个国际条约,即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对所缔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在性质上作为奥本海定义下的“一般国际法”发挥作用。其次,《公约》的大部分内容着重在于对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融入了国际习惯法的相关规则,同时吸收了国际淡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双边或区域条约的实践经验,确立了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国际合作等国际基本原则,也正是通过这种国际性条约的形式,来更好地维护各国家合法的水道权益,更好地解决国际争端。
扩充来讲,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公约中占支配性地位,包括公平和合理两个方面,公平侧重于国家之间的利用权力关系,合理侧重于利用过程中的适度性和科学性;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是在强调对现有使用的保护上建立的规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持河流的生态与活力;国际合作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处理跨界水资源争端的时候,唯有各国相互合作,以大局为重,才能更好地确定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国际水道资源实施战略性的决策。公约中的基本原则还有很多,如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不在此一一赘述。由其共同构成的原则体系虽然面临着许多质疑和矛盾,但我相信在长久的发展下,国际水道法自身也会不断完善和提升,进而更好地进行跨界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新西兰地理位置位于太平洋西南部,由南岛、北岛及一些小岛组成,是名副其实的岛国。水域面积占国家整体面积的2.1%,水利资源丰富。新西兰大部分地区是温带海洋性气候,所以河流流量较稳定,季节变化和年际变化较小,无明显的汛期;植被覆盖较好,所以含沙量小;最低月平均气温在0度以上,几乎无结冰期;地势起伏缴小,河水的流速不是很快。与水相伴相生的独特地理环境使新西兰尤其重视在国际水道权利义务方面的问题,作为此条约的缔约国之一,新西兰充分尊重以及认可《条约》的国际法地位和属性。
《公约》定义的“水道”是一个自然的整体,既包括地面水,也包括地下水。所谓国际水道是指来源于自然的水(包括雨水、地下水、冰雪融水)所形成的河流,最终出水口与海洋直接相连,而流域面积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但我们知道,新西兰作为一个岛国,它并没有国际河流,所有的旺格努伊河、怀卡托河等河流只在新西兰境内流通。虽然并没有国际河流,但新西兰对《公约》的颁布施行都是极为支持的。原因如下:第一,在如今21世纪,水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动力资源、经济资源,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不管是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还是经济建设的目标,新西兰都始终本着对水文资源以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观念参与河流管理与使用,在侧面上也有益于新西兰良好国际形象的维护和国际责任的承担。第二,《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其在国际河流的一体化管理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莱茵河为例,莱茵河作为负有盛名的国际河流,流经奥地利、法国、德国等国家,由于上个世纪工业化的发展,莱茵河为此承担了环境上的恶果,污染十分严重。但由于一体化管理的理念得到了贯彻,莱茵河才得以在共同一致的努力下重新焕发它的光彩。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们也更应该追求自然水资源的共同保护与一体化管理,《公约》的出现与实施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跨出了第一步,为国际河流一体化管理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意义深重。第三,新西兰作为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与别的国家进行国际贸易与经济往来的时候,难免会和国际河流有所交集,发生关系。那么作为第三方,新西兰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和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要求,也必然要寻求对于大多数国家由拘束效力的国际河流条约,也就是《公约》的法律帮助。也就是说,《公约》不仅可以作为国际条约发挥它的一体化水道管理作用,更可以以国际法的身份为主权国家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对于国际河流新西兰没有过多的参与,但在河流保护上也以说是稳居世界前列。据英国《每日邮报》3月15日报道,近日,新西兰通过了一条法案,赋予了新西兰境内第一长河:位于北岛的旺格努伊河以“人权”,使其成为世界上首条有“人权”的河流,以此来保护河流的合法权利,规范政府对水资源的利用,减少污染水资源的行为。由此可见,新西兰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是十分严格的,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水资源问题,新西兰都一贯秉持着保护自然、爱护环境、珍惜水资源的初衷。
在当代水资源利用日趋紧张的态势下,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跨界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情况,《公约》也会在未来的发展与实践中代表权威法律武器向全世界展现自己的能力,更好地利用、开发、管理、保护跨界河流。新西兰在水外交的过程中也会贯彻公约的原则与理念,本着合理开发、公平利用的态度,也期待着别国能肩负起自己的国际责任,强化国际河流的合作关系,逐步促进国际河流的一体化管理。18180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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