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乌克兰河流概况

乌克兰河流众多,包括第聂伯河、德涅斯特河、多瑙河、北顿涅茨河、南布格河、北布格河等,其中第聂伯河、德涅斯特河、多瑙河、北顿涅茨河为跨国河流,第聂伯河上游国为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是下游国。德涅斯特河上游国是摩尔多瓦,乌克兰是下游国。多瑙河是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的界河,流入黑海。北顿涅茨河上游国是俄罗斯,乌克兰是中游国,北顿涅茨河在流入乌克兰后又流向俄罗斯。总体来看,乌克兰与多国共享河流,水外交情况复杂,乌克兰濒临黑海,众多河流在黑海入海,是传统意义上的下游国。

二、 乌克兰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是1997年5月21日第5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Convention)。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看,该公约属于国际条约的一种,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通过的绝大多数决议没有约束力。截止2014年,共有36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乌克兰尚未加入,该公约对乌克兰没有国际法效力。在1991年之前,乌克兰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加盟国,没有自己的主权,不能进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活动。乌克兰境内的河流大多为苏联内河,不涉及水外交问题。苏联解体后,乌克兰成为独联体的一员,才真正拥有独立的外交。

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提出之前,乌克兰就先后与俄罗斯、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摩尔多瓦、波兰和白俄罗斯签订双边协定(Agreement),这些双边协定的内容包括“有效利用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开发水监测和信息交换系统、防洪、制定跨界水体的水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除双边协议外,又签订了一些多边协议,例如加入《多瑙河保护公约》,加入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Danube River)。在1997年的联合国大会上,乌克兰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投了赞成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一般性条款对调整国家间河流治理非常有帮助。

如该公约的Part II(General Principles),Article 5-10,规定了该公约应公平合理的参与利用极其相关因素、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合作的一般义务、定期交换数据和信息、不同用途之间的关系,就其内容来看,与乌克兰在跨国河流治理领域与其邻国所签署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该公约对建立国际间河流治理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范本,乌克兰的部分邻国已经缔结该条约,在涉及国际河流的治理时,不仅会依照双边协定、多边协定的有关内容和条款,还会参考《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部分内容。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的Article 33(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争议最大的条款,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持反对态度。该条款涉及争端解决机制,第33条后第7点,“有关各方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它可能需要的资料,并应要求允许委员会进入其各自的领土,并为其调查的目的检查任何有关的设施、厂房、设备、建筑或自然特征。(7.The parties concerned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the Commission with such information as it may require and, on request, to permit the Commission to have access to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y and to inspect any facilities, plant, equipment, construction or natural feature relevant for the purpose of its inquiry.)”该条款实际上是一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条款,除协商等机制外,争议国可以请求成立实况调查委员会,争议国有义务允许委员会进入其领土进行调查.该条款同时规定,实况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是第三方缔约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争端可能是双方争端,应由双方当事国解决,其他国家无权干预,该条款的存在给第三方国家干预当事国争端解决提供了契机,由委员会仲裁并强制性执行的方式是不符合这样的基本理念的。乌克兰处于东欧地缘政治的中心,国际水道众多,河流上的大坝、水库达几百座,如果任由委员会仲裁,可能会涉及其他内政问题,如河流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内法律也会产生影响。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另外引起不小的争议的是关于国际水道的定义,第二条(Article 2(use of terms)) 规定,“‘水道’是指地面水和地下水的系统,考虑到它们之间的自然关系,构成一个整体单元,并且通常流入共同的终点((a) “Watercourse” means a system of surface waters and groundwaters constituting by virtue of their physical relationship a unitary whole and normally flowing into a common terminus;(b)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 means a watercourse, parts of which are situated in different States;)上游国通常认为,国际水道指的是国际河流,而下游国通常认为国际水道还应该包括整个流域的水系。定义的纷争实际上是主权的纷争,上游国在这种定义下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主权上是一种让步,而下游国显然享受到了更多的权利,由于乌克兰是下游国,所以对该条款对国际水道的定义并无异议。在实践中,由于争议性较大,各国均根据自己的地理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定义,采用条款的形式一以贯之的确有失偏颇,也不容易得到各国的认可,尤其是上游国的赞同和支持,国际水道问题的实际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建议使用可选择条款的形式来定义国际水道的概念和范围。在该公约不被认可的情况下,各国目前主要采取的国际水道争端解决方式还是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以及谈判协商等方式,该公约36个缔约国遍布三大洲,实际效力和作用还有待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