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号晚上,重庆南川区大观路路段的雨势越来越大,路上已经不见行人,间隔很长一段时间才有车辆经过,小美的车在八点左右刚好行驶到这里。

本来只是为了去朋友家吃顿饭,没想到她却在这里留下了关于雨夜的阴影,而这阴影的来源,就是躺在她车底下的一位老人,因为这位老人,小美经历了一起十分复杂的案件:老人吃橘子噎死,其儿子向路过的小美索赔8500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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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晚上,小美驾车前往一个朋友家中,好友小唐骑着摩托车在前方开路,另一名好友则坐在她车上的后座。已经有几年行车经验的小美在雨天格外谨慎,这一路段刚好又经过一个村庄,附近环境杂乱,小美更是谨慎驾驶,没想到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发生意外了。

20点10分,在经过一个拐弯路段时,她听到车子发出了“嘭”地一声,同时车身出现了倾斜,她第一感觉就是自己撞到了什么东西,赶紧下车查看情况。打着伞转了一周,她并没有看到周围有什么东西,这时候好友的尖叫声从车子的另一头传来:“车底下有个人!”

小美蹲下去一看,车底下果然有个人一动不动躺在那里,赶忙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救护车以及警车的警笛声很快在附近响起,这种声音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小美当时心里害怕得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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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交警确认,车底下的人已经死亡,但是小美并没有违规驾驶。她在发生意外之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正确的处理措施,不构成肇事逃逸,不过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听到自己要坐牢,小美慌了神,但是人确实躺在自己车底下,她也只好接受法律的审判,除了这一点之外,发生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理赔,小美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但是死者儿子的气势还是把她吓了一跳。

经过调查核实,死者杨老汉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的儿子杨某坚持要小美赔偿85000元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还直接将小美告上了法庭索赔,而小美认为自己最多只能赔偿35000元,双方争论不休,僵持不下,最后两方各退一步,小美赔偿了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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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已经履行,小美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法医对死者的鉴定报告,如果确认杨老汉是被小美碾压致死,那么小美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这一份尸检报告却让案件的走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根据报告结果显示,杨老汉食道和呼吸道内都留有大量橘子的残渣,死因正是因为这些残渣导致的窒息,死亡时间在七点半左右;虽然杨老汉的内脏破裂出血、肋骨出现断裂,属于遭汽车碾压所致,但是这些痕迹都是在杨老汉死后留下。

这份报告说明杨老汉在小美开车经过之前就已经死亡,并且是吃橘子被噎死的,既然如此,小美就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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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之,未侵害他人或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不需要赔偿相关费用。既然杨老汉的死不是小美造成的,而小美赔偿的这45000元又正是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那么这笔钱她原本就不应该出,所以小美越想越气,转而上诉要求杨家将自己这45000元进行退还。

钱已经到了自己账上,杨家人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首先就不同意“杨老汉不是被小美的车压死”的这种说法,认为这是小美故意使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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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附近的村民也可以证明事发当天下午六点多就看到杨老汉躺在马路上,下雨了也没见他挪动一步,杨老汉的老伴也承认他当天拿了个橘子跑出去,种种证据都能表明杨老汉确实在当天躺在马路上吃橘子,最后是被橘子噎死而不是被小美撞死的,所以让小美承担杨老汉的死亡责任并不合理。

小美进行上诉之后,法院很快就给出了判决,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条文作出审判,判定杨老汉的家属需要将小美的45000元进行退还。

判决宣布之后,杨老汉的儿子极其激动,认为就算是压死一只鸡或者一只小猫都需要赔偿,更别说是压死了一个人,对于法院这一判决十分不满,当即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一审法庭审判合理,判决得当,维持原判,杨老汉的家属仍然需要退还这45000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小美这桩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从情理角度来说,许多人都认为小美虽然不是造成杨老汉死亡的罪魁祸首,可她毕竟从死者的身体上碾了过去,对其躯体造成了损害,于情于理都应当进行一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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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美认为,杨家人明知杨老汉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让他到大马路上躺着,这是他们监护不当,所有后果都需要他们自己承担,不仅如此,她还没有追究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所以两方应当就此两清,互不追究。

法律层面的问题已经解决,剩下的问题看的是双方的良知,不管如何,这起案例对我们来说绝对具有警示意义,不管是作为行人还是作为司机,我们在路上的时候都应当格外注意。

(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为网图,与本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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