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认罪认罚特殊待遇

文 | 马亚轩律师

未成年选择认罪认罚,意味着对自己基本诉讼权利进行了决定性处分,这种处分会对其权利行使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

未成年年纪小,其很难正确认识到权利处分的真正含义,因此,在认罪认罚的被追诉者分属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注重涉及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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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遗漏量刑情节。

《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检察官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把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统统查清。

检察官应当把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律师,听取意见(当面或视频),律师可以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或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注意,实践中,检察官不见得会把所有量刑情节都查清后,才出具量刑建议,因此,对于补侦或有证据提供的案件,律师应积极搜集,及时提供,避免因遗漏量刑情节导致量刑过重。

二、保证法援律师和家属步调一致。

有法援律师,家属又委托律师的,应当由本人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

委托律师一定要和法援律师沟通好,并保持和家属沟通,避免法援律师单独行动,损害当事人利益,如委托律师与法援律师意见无法协调,可以协调家属或当事人解除委托。

三、律师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听取意见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律师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不影响对未成年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刑罚的实际承受者只能是未成年本人,律师对认罪认罚存有异议时,不能就此否认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主选择权,也不能因法定代理人或律师的异议而减损未成年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而应当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

四、检察官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签字。

法律并未将值班律师定义在辩护人之内,导致值班律师处于一个尴尬地位,导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而只是充当见证人的角色,而无法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辩护人。

因此,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合适成年人一般指家庭、学校和居住地的合适代表。

五、律师有权对量刑建议提出建议。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认为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的,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合理的调整量刑建议,认为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

六、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但适用简易程序,并遵循从快、从宽原则。

简易程序公诉人、律师、法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会简化或省略,但我们认为,在未成年律师提出异议时,庭审应给予律师更多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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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刑法和刑罚之教育功能的意义,要远大于其惩罚功能。就未成年被告人未来的成长过程来看,无论是从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重视对其教育的作用远比重视惩罚作用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

通过刑事诉讼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秉持守法理念,尽可能地排除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良心理倾向,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实现犯罪预防效果,这也符合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坚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