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有时同事间的关系会变得紧张。然而,当一位领导对其下属进行持续的辱骂和抨击,这种紧张关系可能会演变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辱骂同事黄某,最终导致黄某自残和抑郁的案例。

王某是北京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执行董事。黄某曾是该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在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途中被人跟踪堵截。由于知道他出差行程的人寥寥无几,王某怀疑黄某泄露了他的行程信息。1月9日,公司例会上,王某将矛头直接指向黄某。然而,黄某明确表示否认,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则予以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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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多次在不同场合辱骂同事黄某。在一次次的羞辱之下,黄某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压迫。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黄某愤而打碎玻璃,用碎片割伤了自己的颈部。这个行为可谓是悲痛欲绝,充分表现了黄某在受到领导无理指责与辱骂后的绝望心情。

自残事件之后,黄某的心理状况愈发严重。他出现了重度抑郁情绪,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抑郁症不仅让黄某承受着难以名状的痛苦,同时也为他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黄某的家庭和工作生活都因此变得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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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王某系同事关系,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