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三项规程”要点总结

文 | 马亚轩律师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官调查规程》,简称“三项规程”,并于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改革,目的是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通过审判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庭前会议规程

一、庭前会议主要提前解决程序性事项,以保障庭审连续进行,如证据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主要解决: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排非;新证据、是否重新鉴定勘验;是否申请调取未移送的无罪罪轻证据;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是否申请证人、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二、法官助理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不公开进行,可以视频召开。

三、律师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律师申请排非,应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四、律师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经控辩双方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律师可以撤回排非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提出。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当开展庭审调查,但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庭审调查可以简化。

五、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梳理争议证据,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以简化,组织展示证据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不到场的,律师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六、控辩双方申请证人、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出庭。

警察或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官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七、庭前会议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官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官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处理。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一、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证据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只有先解决证据的资格问题,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该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因此,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官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三、被告人及其律师申请排非,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四、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律师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官通知警察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警察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警察出庭。

检察官当庭不能举证或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官可以同意。

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经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排除。

五、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应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

是否依法制作。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录音录像反映起止时间一致;

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官调查规程

一、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官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也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进行对质。

二、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强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出庭的,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请警察协助。

三、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检察官先举证,检察官举证后,律师举证,检察官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律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四、审判期间,检察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官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律师提出需要对补充收集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官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院通知,检察院未建议案件恢复审理,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撤诉处理。

五、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法官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律师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