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刑?强奸罪为例

文 | 马亚轩律师

最高院、最高检一直在推进量刑精准化、精细化、规范化,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同案同判。

去年最高院、最高检还联合出台《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增强量刑的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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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分三步: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比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规定: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的“三年至六年”、“四年至七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就是法定刑幅度,是一个量刑范围。

而量刑起点是指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是一个点,比如轮奸的量刑起点就是十年。

二、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

比如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是三年,基准刑则可能增加到四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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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第一,十三种犯罪构成内的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老年人(可以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精神病(可以减轻处罚)、聋哑人盲人(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可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预备(可以减轻处罚)、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教唆犯(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种犯罪构成外的量刑情节:

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免除处罚)、坦白(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当庭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积极赔偿并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和解(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除处罚)、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前科劣迹(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灾害或疫情期间犯罪(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过错、羁押期间表现好(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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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的计算方式:

一、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其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二、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比如,不满16周岁未成年,轮奸未成年,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好的情节,最低刑期为:

轮奸基准刑10年X(1-30%未成年+20%未成年-20%立功-20%坦白-30%认罪认罚-10%羁押期间表现好)=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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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终刑期,遵循三条:

一、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上述例子中,如法院认为有减轻处罚情节,可在1至10年内自由量刑,法院认为不认为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则按法定最低刑10年为宣告刑,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