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修订通过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绵阳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绵阳条例》不分章节,共47条,立足“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引发社会关注

《绵阳条例》亮点频频,法规中诸多创新举措,为全国此类地方性法规的首创之举。如第16条第2款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提出书面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大会应当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申辩权”;第26条第3款“鼓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购买电梯安全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国内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提出“鼓励业委会购买保险,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30条第2款“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生长影响安全、通风、采光等业主正常生活的,经依法征求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修剪等合理方式处置,禁止过度修剪和损毁树木、破坏景观。”这是国内第一个物业管理类地方性法规作出“禁止过度修剪和损毁树木、破坏景观”的规定;第44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就《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也是国内物业管理类地方性法规率先作出的规定……

《绵阳条例》诸多规定回应了群众期盼,其中,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首先规定“业主的查阅权、复制权”,这一规定是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落实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首创规定,维护业主权益,弘扬信义精神,承载了业主“最大民意”,对人民群众最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的—物权提供保障,意义重大。

《绵阳条例》有两处规定业主的查阅权、复制权一处是第15条第2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另外一处是第32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不及时,带来业主对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任危机”,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公开透明是解决物业管理“信任危机”和破解物业纠纷的关键。“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倡导者们认为“管理透明才能获得业主信任”,绵阳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业主的“查阅权、复制权”,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监督,保护其知情权,便于其在诉讼活动中举证另一方面,倒逼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回归信义。

《绵阳条例》全国率先规定业主的查询权和复制权,成为保护业主权益的利器,保障业主个体能游刃有余地行使查阅复制,给怠于履行这一义务的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敲响了法治警钟,从制度上推动物业管理活动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