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若患有重大疾病的话,一定要及时、真心、坦诚地告诉对方,切莫隐瞒,一味回避,自以为能纸里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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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黄某某与陈某原系同学,双方于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黄某某惊讶地发现陈某竟然存在性功能障碍。黄某某本着向好的意图便敦促陈某到医院检查。

经检查发现,陈某勃起困难的时间竟然长达两年了。

黄某某非常气愤陈某竟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大疾病”,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黄某某称,婚后才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自己打击很大。男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将对原告伤害降到最低

身为被告的陈某回应,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婚前,男女都要经过婚检这道关口的。那么,陈某为什么能没被刷掉呢?

这里,咱们就得了解下婚前检查的内容了。

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可见,性功能障碍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所以,陈某能侥幸过关。

那么,为什么这一疾病可以被法院认可为“重大疾病”呢?

审判法官解释,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

性功能障碍自然会影响和制约性生活。性生活无法实现和完成,自然会影响配偶的心情和权利。

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虽然不是婚姻的全部,但它却是婚姻稳定的的基石和婚姻幸福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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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戏谑道:这年头还不提前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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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现如今,一旦男女双方你喜我爱、你情我愿了,婚前同居,这已经都不是秘密的秘密了,已经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

按理说,婚前同居,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是丢人现眼的败坏事,有辱人品道德。所以,婚前是绝对不可以同居的。

站在这个角度讲,陈某和黄某某婚前未同居,这是值得表扬和称道的。

可是,目前来看,婚前未发生同居现象的男女,放眼四下,太少了呀!

也就是说,站在男子陈某的角度,他不是不想和黄某某同居试水的。但,他有难言之隐呀。!

万一试水时被女子黄某某提前发现了问题,黄某某极有可能会悬崖勒马,及时止损的。

再者,没有结婚证的约束和羁绊,能合则合,不然的话,就各奔东西,轻松容易得很。

可一旦结婚证在手的话,若想离婚,可不是想想就能解决了的。

我猜测着,陈某呀,是这样构想的,一旦结婚证在手了,黄某某即便发现了他的重大问题,一时半会也不能提出离婚的,甚至也会忍耐着继续生活下去算了。毕竟,这是隐私,是家丑,不能外扬的。

可谁知,黄某某发现陈某的问题后,竟然最终选择了诉至公堂。

事已至此,陈某也是无法和无脸了,只得无奈而又羞愧地满口答应。

事态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可谓满城风雨,尽人皆知。戏说黄某某的人不少,嘲讽陈某的人更多!

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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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假若,婚前,陈某能及时、诚恳地告知黄某某自己的问题,我想,事态不至于发展到今天丑事被天下知的窘迫境地。

怨谁呢?

肯定怨不得女士黄某某了,只能归咎男子陈某居心难测,只想一万,自私自利!

陈某的男性私密问题,是难以开口不错,是个人隐私不错,但是,始终独身的话,没什么的,一旦涉及婚姻问题,势必会将女方连累进去,让不知、无辜的女性遭殃受罪。

在婚前,不管是男子,还是女子,但凡自己有身体和精神方面重大疾病的,一定不要隐瞒,三缄其口,妄图蒙混过关,妄图万一怎么着。

否则的话,不仅狠打自己的脸,曝光自己的丑事,而且还会连累和伤害无辜,伤人不利己。

须清醒地明白,婚姻是两个人的幸福事,而非一厢情愿,更不是自私自利!

【我是@心花手中开,观世间万象,抒心中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