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是某县某村村民,2022年5月,某村委会发布有关棚改项目公告,对本区域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改造,朱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和钢结构大棚位于该拆迁范围之内。因朱先生认为某街道办和某村委会进行的拆迁行为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某村委会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因此一直没有与拆迁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8月X日,某街道办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将限拆通知书张贴到朱先生家的大门上,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违法拆迁。这让朱先生感到既愤怒又焦虑,如果不维权,自家的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将会一分补偿都没有,必须找他们讨说法。后来,朱先生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英淇律所为其维权。
英淇律师在了解整个案情经过后,决定先撤销限拆通知书。就在该诉讼还在进行时,征收方直接将朱先生的房屋强拆了。遇到这种情况,英淇律师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沉着冷静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谋划应对措施,并代理王先生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英淇律师认为,首先,该限拆通知书的作出主体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方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征收方虽然属于基层人民政府,但是该行为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征收方所作该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
其次,征收方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公平正义,应予撤销。
某街道和某村委会征收朱先生房屋,因双方关于补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政府便通过行政处罚来逼迫朱先生搬迁签订拆迁协议。
再次,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政府执法不规范造成,不应当由公民个人承担责任。
最后,朱先生所在村房屋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其房屋手续不全有其特殊原因,不属于违法建筑。
某街道办事处辩称:该限拆通知书并未送达,朱先生如何得知,我方并不知情。此外,朱先生的房屋是被综合执法局拆除的,这说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拆通知书并没有对朱先生产生影响。我方已经通知朱先生撤销了该通知书,朱先生坚持诉讼。
法院观点:
某街道办事处主张涉案钢结构大棚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朱先生主张涉案钢结构大棚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某街道办事处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亦未举证证明其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故某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作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某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X月X日庭审中表示撤销该通知书,在本案提交的答辩状中亦主张已经通知朱先生撤销了该通知书,但某街道办事处未提供撤销该通知书的相关书面文书及该文书送达朱先生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X日对朱先生作出的限拆通知书。
在此,英淇律师提醒,拆迁维权要趁早,必要时找律师咨询,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从专业角度进行调查,明确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等,从而出具诉讼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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