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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日

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社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规定,结合上蔡实际,特制定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责任主体:上蔡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涉及的杨集镇、蔡沟镇、和店镇、党店镇、塔桥镇、洙湖镇、齐海乡、五龙镇、邵店镇、芦岗街道办事处、重阳街道办事处、黄埠镇、无量寺乡、大路李乡等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办法

(一)土地及附属物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地上附属物按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核算。

(2)被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居民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和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400元/㎡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35㎡但不超过334㎡且属于一次建成、结构相同的部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的,可参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的标准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334㎡的部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和砖木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3)用于居住的宅基地地籍记载面积在167㎡以内的,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经认定的合法空宅基地,面积在167㎡以内的宅基,另按照1.4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按照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4)无土地使用证,但确系个人宅基地,并管理保护至今,由个人写出申请,经村民组及居民委员会调查签字认定,乡镇、办事处组织公示无异议的,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按合法宅基给予补偿安置,但认定的合法宅基面积不得大于167㎡,享受安置政策,大于167㎡部分每平方米补偿130元。不符合安排宅基条件的,按照确认面积,补偿130元/㎡,不再另行安置。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有关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和安置办法进行征收、安置。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告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认定的抢占的宅基地,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理。

被征收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主体单位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五、安置办法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方式及原则

1.统一安置。

采取就近重新规划宅基地异地重建的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新安置地点按照乡镇(街道)统一规划自行建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置宅基地方式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被拆除房屋宅基地面积据实安置,但最大不超过167㎡。

2.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被收回合法宅基地面积按130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再补助5万元,不再另划宅基地。

3.宅基地安置原则。

原则上实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挑选宅基地的办法,由征收人按签订协议以及拆除房屋先后顺序积分编排选宅基地序号作为优先选宅基地依据,并予以登记、公示。

(二)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2.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参照集体土地上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经批准可以按照集体土地上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人搬迁、临时过渡补助标准

(一)对搬迁群众每户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1000元。

(二)对搬迁户自房屋搬迁之日起,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精神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700元,含1—4人,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1.被征收人选择异地重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对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任务的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时间段(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万元;第二个时间段(6—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第三个时间段(11—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置协议的,每户奖励0.5万元。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腾空房屋期限内,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腾空房屋时间段(1—5日)内腾空房屋并出具书面放弃房屋文书的,每户奖励1.5万元;第二个腾空房屋时间段(6—10日)内腾空房屋并出具书面放弃房屋文书的,每户奖励1万元;第三个房屋时间段(11—15日)内腾空房屋并出具书面放弃房屋文书的,每户奖励0.5万元。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奖励,奖励最高面积不得超过235㎡;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后仍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将依法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四)国有土地评估补偿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间段房屋征收协议、腾空房屋并签订《放弃房屋所有权声明》的,可以按被征收人房屋评估补偿价格的5%予以奖励。

村民合法房屋部分在征收范围内,拆除后不影响被征收人居住的只对被拆除房屋按以上标准补偿,不予安置和奖励,不给于过渡期安置费。

八、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停产停业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工作措施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明确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涉及相关乡镇(街道)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

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氛围。

(三)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本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沈丘至卢氏高速项目(上蔡段)工程项目涉及相关乡镇(街道)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未尽事宜,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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