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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2011年3月21日,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日,原告出生。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4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2021年10月22日,张某与杨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9日,张某去世。被继承人张某所有银行存款及抚恤金、丧葬费、保险金等均由杨某掌握,原告曾多次与杨某协商继承事宜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查明

原告系被继承人张某与前妻刘某所生之子,被告张某某、王某为被继承人张某之父、母,被告杨某系被继承人张某之妻。2021年11月19日,被继承人张某去世。

位于西安市XX小区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系张某与其前妻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首付按揭方式购买,2019年4月,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前述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去世后,截止2022年10月份剩余按揭贷款567684元。张某去世后,其父张某某偿还房屋按揭贷款7615元,杨某偿还房屋按揭贷款5692元。张某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养老保险金共计为79051.66元,该款项杨某已领取。被继承人张某无银行存款。

原告代理律师

张一鸣,郭晨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本案当事人均为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张某的遗产及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本案当事人应该平均分割。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房屋由杨某继承所有,杨某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24173元、支付王某房屋折价款24173元、支付张某某房屋折价款31788元,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养老保险金共计为79051.66元,原被告各分得19762元,杨某支付给其他继承人。上述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XX小区房产由杨某继承所有;

二、杨某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24173元、支付王某房屋折价款24173元、支付张某某房屋折价款31788元,杨某支付刘某、王某、张某某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养老保险金各19762元; 上述款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某支付一半,下余一半于2023年6月底前支付。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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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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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

郭晨阳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业务:公司业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寄语: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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