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工作环节中的“微腐败”,虽然金额不大、单个的影响很小,但是面向的对象广、持续的时间长,整体造成的影响大到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小到影响单位、个人的形象。

“微腐败”是指在基层工作环节中发生的牟取私人利益的现象。其金额小、单个影响小,但是持续时间长、面向的对象多,有的甚至成为工作环节中的“潜规则”和“惯例”,往往发生在基层办事人员身上,表现为收受小红包、小物品等,不给就不办事、故意拖延、故意刁难等等。

我们要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纪律教育。开展系统的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约束和限制自己的行为;开展系统的纪律教育,增强纪律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和训练,使其养成遵章守纪、自觉执行纪律的习惯,筑牢遵守纪律的思想基础,把纪律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二、规范和限制不受控制的“微权力”,从根源上遏制“微腐败”。“微腐败”对应的是不受控制的“微权力”,一个人手里有了不受控制的“微权力”,在某一个工作环节上有了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就有了滋生“微腐败”的土壤。限制不受控制的“微权力”,把“微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微腐败”。规范办事流程,制定考核制度,细化工作指标,对办事效率、办结时间都有细化规定和考核制度,从“别人求我办”变为“制度流程要求我必须办”,从根源上遏制“微腐败”的发生。

三、制定严格的处理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很多“微腐败”行为,由于单个涉及金额小,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有的按照单位内部规定虽然可以给予处理,但是处理相对较轻,起不到震慑作用。另外,涉及人员许多都是普通工作人员,没有降职撤职的处理。因此,对一些金额虽小但是影响范围大的一些特定“微腐败”行为,单位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流程制订出严格的处理规定,加大对违反者的惩处力度,使相关人员懂得珍惜岗位,不要因小失大,从思想上不敢腐不想腐。

四、对工作服务对象加大宣传教育,共同抵制“微腐败”。让工作服务对象了解工作流程,了解办事程序,了解单位内部对工作的考核制度,使其知道不用送红包给好处就可以顺利办事,得到很好的服务。另外,还需要畅通反映渠道,使工作服务对象在办事不顺利时有反映的渠道,遇到困难有寻求帮助的渠道。

事实证明,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晾晒在“阳光下”运行,增大违法违纪所要承担的成本,久久为功、持之以恒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预防和遏制“微腐败”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