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的来源,很多是由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同村本家、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所引起;属于可以调解,也能调解,调解更有利于和谐的纠纷。
正因为有了调解的基础,所以在诉讼的整个流程都充满着调解的氛围和可能。法院调解又称诉中调解,是法官居中调和,双方自愿和解的过程。
与自行和解有不同之处,诉讼调解发生在起诉立案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提出,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接受调解结案的模式,方可开始调解。
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它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自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引导解决问题,所以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而通过调解结案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极大的好处。
一,有利于彻底、迅速的解决纠纷。诉讼难,难在程序繁琐,难在时间漫长,难在难以执行。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相互谅解,达成一致的过程;双方都可以及时从诉讼中抽身而出,及时的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也没有产生过多的诉讼情绪,利于身心,也利于实际执行的主动性。
二,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原有的社会关系状态。两个主体发生民事纠纷而提起诉讼,之前也通过私力救济的形式自行做了一些工作,相互之间已经熟悉,或者原本就是亲朋好友,是合作伙伴,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有效减少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程度,从更有利于双方的团结,和恢复之前合作的关系,更有恢复原有社会关系状态的动力。
调解可以让原被告双方都获得一定的利益
调解本身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能更理智的思考自己的主张,从而更切合实际的学会换位思考,双方都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而调解书也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其效力与判决书相同,有给付内容的,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知道调解书生效后可能面临的后果:
一、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终止诉讼)
二、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相当于判决文书生效的效果)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减少诉累)
当然,调解是建立在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前提下,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仍然要通过判决来解决。
基于调解的终止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清醒把握调解的反悔和阻止调解生效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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