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武女士的爱犬在3月23号被人从家中偷走,伤心的武女士就没有放弃过对狗狗的寻找,她找遍狗狗可能去的角角落落,逢人便问,可是无论武女士怎么努力,半个月过去了,武女士一直没有得到狗狗的半点消息。狗狗的丢失,对于爱狗人士或基于其他原因养上狗的人来说,是何等痛苦和煎熬,我想只有正在养狗或曾经养过狗的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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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女士长达半个多月寻犬无果后,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狗市。4月8日这天,武女士来到离家较近的一处狗市,诺大一个狗市,武女士没有放弃每一个角落,终于,在一个装狗的笼子里发现了自己的狗狗,自己的狗狗被当成宠物狗在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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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以言表的喜悦和冲动,武女士就要把狗狗抱走,狗贩子见状极力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并报警求助于警方。狗贩子表示狗是自己花钱从他人那里收的,武女士要拿走必须给钱!武女士表示狗狗是半月前被偷走的,这是自己的狗,凭什么要再花钱买,狗贩子应当找卖给他狗的人要钱!令武女士意想不到的结果是:通过警方的调解,武女士花550块钱从狗贩子手中将自己的狗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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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众多网友与武女士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狗狗本来就是武女士的,她拿回自己的东西凭什么要花钱买?!如果维护这样的秩序,会大大滋长偷狗贼的嚣张气焰,法不应该保护这样一种秩序;也有观点认为,正常的交易秩序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保障交易安全尤其是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因此,该观点从“善意取得”的角度,认为狗贩的权利值得法保护,武女士应付钱买回自已的狗。

“善意取得”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所有权取得制度,即通过善意取得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武女士本为狗的主人,对狗当然享有所有权,偷狗贼偷走武女士的狗永远不可能享有狗狗的所有权,问题是,狗贩子从偷狗贼处收得狗狗后,可能取得狗狗的所有权,这就是《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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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当然需要具备严苛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狗贩子能否善意取得狗狗的所有权呢?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民法典》实施后,在我国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发生所有权变动,狗狗是动产,因此,本文讨论仅提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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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首先,狗贩子从无权处分人偷狗贼处收得狗狗需出自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要求狗贩子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收购的狗是他人偷来的;其次,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明显低格收得狗狗,狗贩子无法善意取得狗的所有权;最后,权利已公示,狗狗需要已交付,即狗贩子占有狗狗。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狗贩子已通过善意取得得到狗狗所有权,如果武女士欲否认狗贩子取得狗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应围绕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举证证明。因此,警察调解武女士以550元回购狗狗于法有据。

武女士的损失应向谁主张呢?

武女士毕竟是狗狗的原主人,虽然狗贩子通过善意取得得到了狗狗的所有权,成为狗狗的新主人,法出于保护交易秩序的考量,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狗贩的权利,但是,法并不保护无权处分人偷狗贼的利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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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武女士有权向偷狗贼主张损害赔偿,既包括武女士向狗贩子赎回狗狗的550块钱,也包括武女士因找狗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武女士如何主张权利呢?

本案中,从表面上来看,狗贩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武女士认为狗贩子取得狗狗不是善意取得,就应举证证明,如狗贩子从偷狗贼处收得狗狗不是出自善意,如证明狗贩子应当知道收得的狗不是有权处分人,狗贩子构成重大过失,或证明狗贩子收购的狗狗价格明显不合理,如价格畸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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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贩子欲使自己清白,就要向警察或武女士披露偷狗贼,如果不能披露,一方面狗贩子本来就是偷狗贼,另一方面证明狗贩子收狗时具有重大过失,否定其善意取得狗狗的所有权。这样一来,本案由一起民事案件转变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通过以案件的调查取证或侦查,还原案件事实,既能证明狗贩子的清白,也能让武女士的权利得以主张,更能让偷狗贼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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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警方的调解结果,或许武女士及众网友感觉不满意,类似案件对于警方来说,处理起来确实棘手,从保护交易秩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角度来看,警方应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就本案来说,警察调解武女士以550元赎回自己的狗狗,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狗贩子的利益,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来说放纵了违法行为人,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将案件转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全面调查或侦查案件,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让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敬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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