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达州市渠县城区一小区,一名六旬老人接孙子放学,爷孙俩走到小区三栋楼下时,老人被从天而降的一个木块砸伤,后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身亡老人的儿子肖某已收到警方调查结果,砸中其父的木块系一个小男孩从三栋楼顶扔下。对此,物业公司称自己没有责任,小孩智力有问题,且其家里无钱赔偿。事后,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当事各方调解,均无果。最后,肖某将物业公司和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此案将于近日开庭。
2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家住达州市渠县“南城印象”小区的六旬老人肖某某接7岁孙子放学回家,在途经小区二栋和三栋之间的道路时,老人被从天而降的一个木块砸倒在地。
老人的孙子小轩立即找路过的邻居打120,然后又找到小区保安给父亲肖某打电话。小轩的奶奶也立即赶往现场,然而不幸的是,送医后不久,肖某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砸倒人的木块从何而来?警方调查发现,从天而降的木块系一名8岁男孩所扔。孩子姓杨,家住附近小区,是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警方表示,小男孩在智力方面有问题,家长去年曾带其到重庆一家医院做过检查。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男孩当天从小区外进入,然后乘电梯到三栋顶楼32楼,将木块扔下后,步行下到30楼,然后乘电梯离开。警方通报肖先生已找到肇事小孩,孩子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肖某认为物业公司也有责任,因为木块是放置在顶楼,而且上面还有铁钉。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发后,街道办等单位前后组织多次调解,但协商均无果。小孩父母称自己家庭困难无力赔偿。而最让肖某气愤的是,物业公司的态度也“从有责任变成了无责任”。
死者儿子肖某现已放弃调解,改为起诉肇事方(男孩及其父母)和物业公司。(新闻来源:红星新闻,有删改。侵联删)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亡人事件。我们对老人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也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理,最终得到让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在此之前,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本案目前来看争议点主要在于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以及肇事男孩家庭困难会对赔偿产生什么影响。
男孩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对于物业公司,要从其有无尽到法律上的义务来看其有没有过错。
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的现象,《民法典》与时俱进,在《合同编》中专门用一章的内容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事发小区是一个封闭小区,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要履行登记查验等手续才可进入。但是从监控中可以看出肇事小孩完全不受阻拦的随意进出,这多半还要归咎于物业不作为,如果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加强监控,就能有效避免可疑人员进入的问题,也许本案惨剧就不会发生。
另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高空抛物责任也有相关规定。本案中,肇事小孩是在顶楼才拿到案涉木块,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清理危险物,给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便利条件。
从以上两个方面说,物业公司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与肇事小孩及其父母的责任份额如何划分,要看法官如何认定,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是不对的。
司法实务中,高空抛物案件虽越来越引起大家重视,但是仍处高发态势,查阅类似案例,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将侵权人和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而起诉,而有意思的是,几乎所有的判决都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或大或小的过错,从而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贵州高院曾发布高空抛物典型案例,其中有这样的案例。
此案中,10岁的孩子两次推下灭火器,第二个灭火器砸死一名女子。法院认为,孩子及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肇事孩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
这个判决与我们今天看到的案件几乎完全一致,相信判决结果也会相似。
物业公司可能也会觉得自己冤枉,什么事都能牵连到自己。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就会发现对物业公司的要求并没有很过分,如何才能做一家能免责的物业公司,很值得思考。
关于“家庭困难”是不是免责事由,刑法和行政法上有类似的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罚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可以看出,即使因为经济困难而减免或暂缓缴纳罚金、罚款,也要必须经过法院或行政机关批准。而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则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
从法理上说,侵权案件必将造成另一个人受到伤害,如果对侵权人免责,就是对受害人的苛责。受害人已经受到了损失,如果还得不到赔偿,法律就失去了公正性。
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侵权人家庭困难拿不出赔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根据造成当事人的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等次救助,最高为36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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