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湘潭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去同村的村民家帮忙时,受邀与主家一同饮酒,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借着酒劲,进入主家妻子的卧室之内,实施了不法行为。(案例来源:湖南湘潭中院)
李兵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李兵认识了同样在外打工的孙丽,二人互有好感,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见了双方父母后,二人确定了婚期,最后商定,两家一起在县城的一家酒店举办婚礼。
婚礼举办的很顺利,回到老家后,李兵决定再请请老家的亲戚朋友,李兵和孙丽夫妻给村民们都下了请帖,邀请大家一起吃顿饭。
请客前一天,村里的部分村民前来帮忙,为了感谢,李兵在家里摆了一桌酒席,请请大家,王强也在被请的范围内。
李兵、孙丽是新婚夫妻,大家轮流过来敬酒,一来二去,孙丽不胜酒力喝多了,李兵将孙丽扶到二楼卧室休息。
王强见李兵下来后,又和大家喝起了酒,王强又想到孙丽长得很漂亮,对孙丽起了歹念。王强偷偷来到二楼,借着酒劲进了孙丽的房间,并关上了灯,孙丽误以为是丈夫李兵回来了,在王强和其发生关系时,并没有反抗。
王强发生完关系后,又悄悄回到了楼下,李兵中途有事上了楼,看见孙丽衣衫不整,有被侵犯的痕迹,李兵回想起,中间只有王强上过楼,于是把王强叫过来,可是王强就是不承认自己和孙丽发生过关系。
李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不让王强离开,王强见事情败露, 随手拿起一根扁担,对着李兵就是一扁担,而后离开了李兵家,后经鉴定,李兵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兵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王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一直不承认自己有强奸的犯罪事实,王强辩解,自己和孙丽发生关系时,孙丽全程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而打伤李兵是自己正当防卫的结果。
王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王强和被害人孙丽是同村村民关系,在看到孙丽醉酒休息,孙丽的丈夫李兵楼下喝酒时,趁孙丽熟睡之机,冒充孙丽的丈夫李兵,与孙丽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孙丽的意愿,使用的是其他手段,王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强的行为可能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王强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李兵拦住王强不让其离开的行为,并不属于不法侵害,李兵当时已经报警,是在等待警察的到来,而王强殴打李兵是为了逃避处罚,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王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对王强数罪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王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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