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两年,期间男方送红包带买车一共花了86万,后来女方因男方比自己大11岁,还比自己矮5厘米,以此为由就把男方给甩了,法院判决女方归还86万元。女方不服上诉,认为钱物应算赠予不该归还。这事儿你怎么看?
26岁的徐女士与男友于先生交往两年,感情最终破裂。让徐女士始料未及的是,一纸诉状将两人的经济关系揭露无遗——于先生要求徐女士归还两年来给予的86万元,认为这属于“彩礼”,既然婚期已无望,理应退回。徐女士坚称,两人只是普通恋人,这笔钱是于先生在追求过程中自愿赠送,性质属于赠予,无需退还。于是,一场引发热议的官司就此打响。
徐女士和于先生相差11岁,身高差5厘米,这让徐女士难以接受。但于先生对徐女士十分着迷,不停地送祝福和礼物以获取徐女士的芳心。最终,两人确定关系,于先生更是提出要养活徐女士,让她无需工作。除了定期的生活费外,于先生还会在节假日或特殊日子给予徐女士一定金额的现金红包,有时一下子可达11万元。两年下来,红包款已达29.38万元。
除红包外,于先生还特地为徐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宝马车,当作两人交往两周年的礼物。可没想到,交往没多久后,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于先生要求连宝马车也一并退回,但徐女士表示,这是赠予,属于自己的所有物,拒不退还。于是,于先生只得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两年来共86万元的转账款及车款,认为这属于“彩礼”性质,既然两人感情已终,理应全额退还。
徐女士认为,两人只是普通情侣关系,这笔钱属于于先生主动追求时的“赠予”,并非“彩礼”。“彩礼”应在确定婚期或订婚后发生,而两人连对方家长都未见过,更未拍婚纱、订婚。这86万元不过是于先生表达爱意的方式,她以其青春与贞洁相抵,男方理应无权追回。
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败诉,需要退还86万元。徐女士已提出上诉,认为判决不公。律师表示,如果钱款以转账方式提供,并有相应聊天记录作为佐证,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但如果转账金额较大,并在特定日期发生,且无其他佐证,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赠予。鉴于双方认定不同,徐女士有理由提出上诉,法院需要综合审核所有证据,判断款项的实际性质,这也直接决定了其是否需要被追回。
本案引发的讨论在于,在感情美好时期,赠送与借贷的界定似乎并不明确。但是一旦感情破裂,历史上的种种往来却可能成为纠纷根源。所以,在任何关系中,经济往来的清晰界定与记录,都尤为关键。而在感情破裂后追讨的86万元到底属于“借贷”还是“赠予”,实属法律与道义上的难题。如果属借贷,理应追还;但若为赠予,追回似有违社会常理。
首先,从法律角度,借贷关系需要有明确的借据、还款期限等,而赠予则无需归还。但在感情期,转账往来常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性质。那么,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转账的金额、时间等因素可能被视为判断的依据。
其次,从社会道义角度,感情破裂后追回曾经的馈赠,似乎有违“已予不可夺”的原则。特别是涉及较长时期、较大金额的转账,更容易被视为一种无偿的馈赠或资助。如果在感情破裂后全部追回,势必让对方后悔曾经的付出,这难免显得小气吝啬。
再则,从女方角度,两年的青春与感情投入,亦属无可替代。以金钱衡量这种付出似乎过于单一与肤浅。如果在感情破裂后,所有经济细节都成为法庭攻防的筹码,势必加深女方的委屈与不忿。
综上,追讨这个86万元无疑moveit是男方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也需顾及社会常理。如果两人曾有真挚感情,这笔钱不完全是冷冰冰的债权债务,也代表了过去的情谊。所以,在法律判决之余,双方或许还需在情感层面达成某种和解,这种和解才更能释怀整段情感,让它不至于在金钱的算计中变得残缺不全。
事实上,目前的青年恋爱也常常面临这种家庭背景与经济实力的差异,而这差异也往往在感情破裂后成为最尖锐的矛盾点。这起案例给出的启示,不仅是法律层面对经济关系的界定,更在于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尊重。金钱的支配不应凌驾于人的关怀之上,理性的追讨不应消解掉情感的珍视。如若两者得以在原告与被告的心中找到某种平衡,这个86万元狂欢下让人扼腕的爱情故事,也许能在某个层面得到更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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