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公布了一份情况通报,迅速引起人们的关注。

时任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的张强,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的问题,结果他在事发3个月后被提拔为市财政局局长。锦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倒查追溯发现问题后,张强被给予撤职、降级处分。这则消息这在网络上热传,并引来了众多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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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张强出生于1972年4月,今年51岁了。在2022年的6月,身为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的张强,到某公司检查工作后,应邀在该公司餐厅就餐并饮酒,酒后的张强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私家车回家,结果在路口被查酒驾的交警查获。

在2022年的8月24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强危险驾驶拟不起诉案举行过公开听证会。检察院认为,张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他并无犯罪前科,而且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

当时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张强的人员信息介绍是这样的,“张强,男,1972年4月出生,本科文化,汉族,群众,无工作。”请注意,是群众,而且是无工作!实际上张强是党员,而且时任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如今听证会录像还可以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见到。

听证会后不到一个月,也就是2022年的9月15日,张强却被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市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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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疑问。

这样的消息传出,首先应该肯定的是锦州市纪委监委的负责担当,如果没有他们的问题倒查,违法犯罪人员不仅受不到惩罚,还会官运亨通?这会对当地的法治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正是由于他们的铁面无私,才使得张强醉驾的事,露出马脚,现出原形!

但是让人费解的是,当时身为市财政局副局长的张强,是如何一步步运作,虽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最核心的公职仍然保留,反而还获得了提拔呢?

按照正常的公职人员涉案告知规定,原纪监部门和原任职单位,应该是不可能不知道他涉案刑责事实的。

早在2015年的11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四家就联合发布了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当事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告知所在单位。

这是不是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检察院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涉案处理结果移交,组织人事等部门也存在审核不细、不严,才导致出现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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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并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涉及到刑事犯罪,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只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如果是公职人员碰到这种事,即便是被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也逃不掉被撤职甚至是开除的处分

纪检部门在倒查干部履历时,最终发现了张强被查处的事实,2022年12月,张强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处分。

▶写在最后。

法治中国建设纲要规划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是,我们有少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的一些行为和做法,却总是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只有行政机关带头以身作则,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才能让公众不会失去对政府公正性的信任。

当法治成为每个普通人发自内心的信仰,当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追求,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一定能早日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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