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蒲鸽翱

4月17日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发布通报,一名女子因向大熊猫泼水的不文明行为,1年内禁止进入熊猫基地参观。

《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古人都知道,对待错误的行为,必须加以惩罚,而且要惩罚得适度,过重固然不妥,但过轻也是不对的。也就是说不可罪不当罚,也不可罚不当罪!“赏不当功则不如无赏,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

惩罚的意义或许就在于此,既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也是对更多的企图效尤者的警戒。倘若惩罚过重或过轻,都会违背法制的原则,也达不到惩罚的效果,更无法彰显警戒之意图。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严防破窗效应,保证社会公平公正。以切实的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以惩戒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

倘若惩罚过轻,则很难达成惩戒的效果。事件中的女士,为了自己的窥私欲望,或是个人的“变态”嗜好,居然可以向可爱的大熊猫泼水,在大熊猫的惊慌失措,瑟瑟战抖中获得一种“满足”,这简直是有点“丧心病狂”了,本身这只大熊猫就因身体残疾,被同类排挤,本想在人类面前寻求点安慰和温情,熟料人性更比动物凶猛,居然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对这种伤害动物的行为本就应该严惩,以儆效尤。

但通过有关部门发出的惩罚通告看,看似严厉,实则是有点“轻描淡写”的感觉。“禁止其1年之内再次进入熊猫基地参观。”世上风景千千万,这位女士只爱看熊猫?而且一年之内会无数次去看?想想也是不可能的,人都是喜新厌旧的,诗人不是说过“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么,看过了的一些地方,在短时间内是很难会重复参观的,除非是旅游团的领队或导游。所以,这个看上去挺严的惩罚,对这位戏耍大熊猫取乐的女士而言“形同虚设”,因为1年时间很短,很快就过去了,甚至是以后也不会再到此地去参观了。退一万步说,她在这个地方泼不成水了,她还可以到其它地方去泼水,大熊猫基地在中国有许多,而且还有很多其它的动物园或基地什么的,那怎能保证她今后不会“故态复萌”呢!

这种惩罚明显过轻了,基本属于有惩无罚。对当事人的惩罚效果微乎其微,对其余人的警戒效果也不甚了了。按理说,最起码也是终身禁止其进入该基地,甚而可以禁止其在1年之内进入和动物有关的任何地方,甚至可以禁止其在1年内不得接触动物,等等,那么,惩戒的意义就会明显得多,方可达成惩罚的目的。

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要坚决惩罚,毫不手软,还必须要罚而当罪,让当事人受惩罚,有深刻之应效,留终身之教训;也要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作自我行为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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