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凯里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用捡来的钥匙进入他人家中偷鸡蛋,被发现后用刀子抵住被害人脖子,威胁不让报警后离开,检察机关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1997年出生的孙晓宁上完大专后,来到了贵州凯里市,这天孙晓宁在凯里市东门街的一个铁门地毯上捡到了一串钥匙。孙晓宁觉得这串钥匙是该楼门住户的。
第二天,孙晓宁用捡来的钥匙套开该栋楼一楼的一家住户,进入被害人王泽强家中,发现家里没有人,就拿走了两个鸡蛋和现金180元。几天后的晚上,孙晓宁再次开门进入王泽强家偷了几个鸡蛋食用。
又过了几天后,下午14时50分许,孙晓宁再次开门进入王泽强家中找点东西拿走,就在孙晓宁找东西的过程中,王泽强回到家中,发现家里进人了,王泽强就要报警,孙晓宁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王泽强的脖子不让其报警,慌乱中划伤王泽强下巴和手指,王泽强答应不报警后孙晓宁逃离现场。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晓宁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一、孙晓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评论,孙晓宁就是拿了几个鸡蛋、一百多元钱,怎么就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孙晓宁的行为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孙晓宁盗窃的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孙晓宁进入被害人王泽强用于居住生活的家中,系入户盗窃,该行为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是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就构成盗窃罪,对孙晓宁前两次进入王泽强家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孙晓宁第三次进入王泽强家中,被发现后,用刀抵住王泽强脖子,并威胁其不要报警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构成盗窃罪,而是转化型的抢劫罪。该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泽强发现家里进人后,欲报警让警察对孙晓宁实施抓捕,在此过程中,孙晓宁用刀子威胁王泽强不让报警,并将王泽强划伤,属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二、孙晓宁应当如何处罚呢?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晓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最低也要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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