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些村民持有这样的观念:我家的宅基地就是我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是完全有权利进行处置的。这种观念在60多年前,是没问题的,可是放到今天就有些落后了。

一些有祖宅的村民更是对此深信不疑,觉得这块宅基地是家里祖祖辈辈传下来的,是自己家的祖业,当然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我们就形成了现有的宅基地制度模型。从这一时期开始,宅基地的所有权由原来的农民所有转为了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永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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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不断完善。80年代,农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民开始了建房潮,出现各种各样随意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形。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农户只许“一户一宅”,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交易以及新建住宅之间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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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集体。也就是说,除了集体的土地,剩下的都属于国家,不存在私有这一说法。而宅基地就是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土地所有的一种形式。有的农民进城买了房子,会发现城里的房子会有50年或者70年的产权,这个时间也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来定的。简单的说,房子是你的,但是房子下面的地不是你的,只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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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在2020年底已经基本完成了,相信现在很多农民手里都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本农村的证书跟城里的房产证差不多。拿到这本证书之后,有些村民更加确信:自己家的宅基地是自己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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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人财产,那这意思是,自己盖的房子不是自己的了?当然不是,所以要分清概念,宅基地是地,房子是地上的覆盖物,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宅基地不可以买卖,但是房子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由村民自行处置的。例如自己常年不在家,想把房子出租出去,这是可以的,不过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在农村房子买卖的问题上,只可以卖给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所谓的条件就是买方自己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标准。房子已经卖出去之后,想再回村里盖房子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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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本村之间买卖房子的现象我倒是见过。那时,我姥爷家有一间瓦房,只是没过多久,就自行拆除了,转而买了大伯家的房子。大伯在镇上从事粮食买卖生意,赚了钱就决定把村里的房子卖掉,去镇上定居。二爷买房子花了大几千,谁也没想到若干年后,村里拆迁了,房子的价值瞬间升了十几倍,大伯一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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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各地在大刀阔斧的拆迁中,发现了很多问题。部分非本村村民或者城里人买了农村的房子,在拆迁赔款的时候就出现了纠纷。因为相关法律本就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私自转让农村房屋和使用权,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现实中,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行为却是广泛存在的。遇到拆迁了,原房主突然懂法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要回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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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还是建议村里有房的朋友,不要私自卖出农村的房子。不符合购买农房标准的朋友,也应该避免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子。

在继承这个问题上,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这个问题我想经过以上的解释应该也能理解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这种继承还需建立在房子存在的基础上。如果房子没了,继承人是不可以再私自在原址上建房的。如有建房需求,要向村集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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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农民的观念要转变:农村的宅基地不是私人财产,更不能继承。村民要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处置自己的房子,以免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