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率,也催生了许多新的业态和市场主体。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快速扩张和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了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数字经济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刷单、数据污染、非法数据抓取、屏蔽广告、会员账号 租赁、电商出售盗版破解软件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一)实时灵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和手段,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违法成本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利用技术手段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难以查明真实身份和责任主体,也难以获取有效证据和计算损失,导致违法成本低廉,惩罚力度不足。
(三)传播速度快。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快速扩散,对被侵权方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和市场影响,也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造成严重的误导和侵害。
(四)覆盖范围广。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跨越地域、行业和领域,影响多个市场主体和消费群体,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增加了协调和整合的难度。
(五)技术深度介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进行隐藏、伪装、模拟等操作,提高了违法效率和隐蔽性,也增加了监管的技术门槛和成本。
爱奇艺公司诉北京龙魂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概要: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但会员仅获得有限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他人使用。爱奇艺公司发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马上玩”APP中通过技术手段将爱奇艺VIP账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违反了爱奇艺VIP账号用户协议。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一方面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降低;另一方面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两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诉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在“马上玩”APP中非法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二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包括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和对“马上玩”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三是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经营收益、用户流量、市场份额、商誉等。因此,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爱奇艺公司诉北京优酷土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概要: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爱奇艺APP的经营者,拥有《琅琊榜》《芈月传》《伪装者》等多部热播剧的网络播放权。优酷土豆公司是优酷网和土豆网的经营者,未经爱奇艺公司同意,在其网站上播放了上述剧集,并在搜索引擎上投放了相关关键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优酷土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网络传播权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亿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从事下列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明知或者应知是从事下列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1.窃取、利用、泄露、披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2.违反约定或者违背诚信原则获取;3.引诱、胁迫、引导他人违反约定或者违背诚信原则获取;(二)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泄露、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背诚信原则使用、泄露、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等中获得的他人商业秘密。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诉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在优酷网和土豆网上非法播放爱奇艺公司拥有网络播放权的剧集,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网络传播权;二是利用搜索引擎投放关键词广告,误导用户点击进入优酷网和土豆网观看剧集,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是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经营收益、用户流量、市场份额、商誉等。因此,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爱奇艺公司诉北京优酷土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概要: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爱奇艺APP的经营者,拥有《琅琊榜》《芈月传》《伪装者》等多部热播剧的网络播放权。优酷土豆公司是优酷网和土豆网的经营者,未经爱奇艺公司同意,在其网站上播放了上述剧集,并在搜索引擎上投放了相关关键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优酷土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网络传播权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亿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广告、展览会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四)故意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络销售平台、仓储物流、结算支付等服务;(五)其他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诉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在优酷网和土豆网上非法播放爱奇艺公司拥有网络播放权的剧集,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网络传播权;二是利用搜索引擎投放关键词广告,误导用户点击进入优酷网和土豆网观看剧集,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是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经营收益、用户流量、市场份额、商誉等。因此,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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