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兴交警在辖区海信路东环路口100米处设卡开展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一辆行驶的小型汽车,民警示意该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随即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询问,任某表示中午饮酒,晚上没喝,自己经过一下午的时间,“自信”的认为酒精已经完全被身体分解,便驾车回县城的家。

当执勤民警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查时发现,任某曾在2020年4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这次竟然是二次酒驾。民警对任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任某也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

“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在以后任何时间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都属“二次酒驾”,交警查酒驾不分时间地点,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