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当房子资金链出现问题,购房者往往处于保障链的底端。
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施工单位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购房者要求交房或者是退房款,多方面需求下,势单力孤的购房者缺少明文政策保障,要等其他单位的需求落实完后才能排到解决方案,可这时候开发商可能已经没有应对的能力了,地位可以说是非常地被动。
而日前,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条批复通知极大改变了购房者的保障地位,最高法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条新规一出,购房者买房的安全性得到了更大的保障。毕竟前有保交房、后有保退款,双重政策加持,买房终于可以更安心了。
不过这项规定中有一些细节仍需注意:
1、政策支持的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非投资属性住房,且以公司名义购房或者购买商业用房等情况还需司法机构的进一步解释;
2、政策偏向于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购房者,相关律师给出解释,如果说是购房者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付清尾款,同样适用;
3、就是购房价款的返还条件,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购房者拥有价款优先返还权。当然怎么定义房屋无法交付,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监管与说明。
但总体来说,该规定的确是加强了对购房者的保护,也提升了大家对买房的信心。希望在日后的具体实施中,会有更多的明文细则,更好地支持该政策的推广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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