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学生酒后与醉酒朋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陕西一所高校的男生强某与其朋友白某喝完酒后,一起到了白某朋友的家中继续喝酒,随后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白某报案称遭到强某的强奸。
随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强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来源:红星新闻)
近日,经由不公开审理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图为刑事裁定书)
法析1:与醉酒女性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笔者认为,在该情形下是构成强奸罪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虽然在该条文中并未提及醉酒、麻醉等特殊情形,但只要具备与暴力、威胁手段同等的不可反抗性(或称之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就应当被视为“其他手段”。
在醉酒或麻醉等特殊状态下,被害人已然失去思考能力与行为能力,加害人虽未采取伤害或以伤害威胁等暴力性或潜在暴力性行为,但也显然无法获得被害人对二人合意实施性行为的认同与许可,应当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故,与醉酒女性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法析2:醉酒型强奸案中,什么定案证据最为关键?
强奸案是否定罪又应如何定罪,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有所争议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强奸行为的发生一般较为隐蔽,在二人相处的私密空间中难以有第三人或第三方监控设备的介入,对于当时所确切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往往难以判断,唯有依靠当事双方的口述;第二,在掺杂了男女感情或特殊关系的前提下,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及变量会变得多样化,如是否应当将男女交往期间或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强迫性性行为认定为强奸,目前的司法实践还仍未有明确的规定与阐释。
而在醉酒型强奸案中,“醉酒”这一特殊情形的构成与否成为了判断被害人是否处于“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的标准。除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外,以下几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也可以作为“醉酒”状态的证明——
其一,证人证言,如同行人或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以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被害人处于无意识或醉酒状态。
其二,监控视频,如在酒店及营业性场所的部分监控视频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否还具有行为能力,一旦有依靠他人搀扶或以背抱等方式将其带入酒店房间,则应当认定其已处于失去行为能力的状态。
而在该案中,案发地点位于白某家中,且二人在到达白某家中后仍有持续性饮酒行为,根据目前现有实物性证据的确难以判断白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但在强奸一类案件中,出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只要能确保被害人陈述真实(即报案及时、动机具有真实性、供述具有稳定性),则可以在综合全案证据及加害人供述的前提下认定强奸行为的存在。
人之所以成为人类,是因为可以用理智的思想控制自己的行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实施的性行为从理论上来说均构成强奸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而应记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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