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举行“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对当下红火的网络直播销售颇具警示意义。

洪某设同他人在福建省晋江市、石狮市组建网络销售团队,设立主播部、客服部、仓管部、美工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在电商平台直播销售商品、在主播推销过程中上架商品链接、统筹商品的寄递换退服务以及网店美化宣传等直播销售全部流程。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洪某设从王某连、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包、墨镜、手表等商品,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多个直播间账户进行销售。期间,洪某设要求主播通过串访直播间、为其他主播“引流”等手段,实现维持直播热度、提高销量的效果。一年多的时间里,洪某设团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福建、广东等地,相继抓获洪某设团伙及供货商王某连、唐某等人,在洪某设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指出,“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是新零售领域的重要赛道,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大肆销售假冒商品,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也给直播电商行业正常秩序带来冲击。这类案件中,“直播引流”“网络刷单”“真假混卖”成为新型作案方式,对于共同犯罪认定、主观故意判断、犯罪数额计算和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0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对洪某设等19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是长宁区检察院工作重点之一。

案件中查获物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带有各品牌注册商标的包,其中多数无法在正品中找到对应的款式和型号,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一份司法审计报告仅对与正品款式相同的商品进行审计,计算出的销售金额低于洪某设相应的进货费用,明显不合常理。长宁区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要求假冒商品与正品款式完全一致,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审计意见,最终本案认定的销售金额增加1000余万元。

如何精准区分不同人员罪责是第二个工作重点。审查过程中,多名主播辩解其仅在包袋组或配饰组任职,不应对别组犯罪金额负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团伙通过面试招录、打卡考勤等相关制度对团伙成员进行管理,各主播之间普遍存在频繁串访直播间、相互“引流”的情形,实质上对整个团伙的犯罪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根据各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分工层级、贡献程度等,依法认定团伙负责人以及部门管理人员为主犯,对其余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认定为从犯。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间,长宁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洪某设等39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林某琼等1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洪某设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及上游供货商共3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封面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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