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一名李姓老师发朋友圈称,学校领导收受其十万贿赂引进他,让他做坏事,不然用其他老师暗示要杀他妻子,毁他家庭,他不愿意做坏事,所以自杀。
4月13日,网传一张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师李某某朋友圈截图引起关注。他自称贿赂校领导十万元,被引进后被逼做坏事,因此自杀。李某某妻子证实,该朋友圈确为其丈夫李某某11日所发,随后从33楼跳下。
这名教师在自杀前在朋友圈写下了这样的话:“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党委书记和其他领导,财务处长..收受我10万贿赂,引进我,让我做坏事,不然用其他老师暗示要杀我妻子,毁我家庭,我不愿做坏事,所以自杀,我没有抑郁症,纯属被逼无奈,请党和国家保护我家人的安全。家人们,这是我为你们能做的最后的事,我们来生再见。我爱你们。”
2020年10月15日,成都大学党委书记毛洪涛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留下遗书后,用“死谏”的形式跳楼身亡。两年半后的今天,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
@叨叨说法
1、该教师向领导行贿十万元,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也必然成立犯罪。
其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则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可见两者是相对的犯罪,但是行贿行为并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本身的问题,是向校领导贿赂十万,获得了教师的名额。但是,后面校领导逼他做违法的事情,他不敢做。结果,校领导就威胁要杀害他妻子,毁掉他的家庭。
根据《刑法》第389、390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本案中,如果李某某生前确实被学校领导暗示,要求支付财物才有可能进入学校,这就是属于典型的被勒索而被迫行贿的,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情况下,应该不认定为行贿罪。
2、李某某被胁迫自杀,胁迫者该如何定罪?
从报道来看,李某某被胁迫,留下遗言后选择了从楼顶坠楼自杀,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逼迫他人自杀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死罪。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
关于李某某的自杀事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他自己的选择,更应该深入地探究其背后的原因。背后的贪污受贿问题,突出了社会各行各业不明朗、黑暗的各种问题!只有彻底进行清查、摆正,才能让高校,让其他各行各业,都能成为真正公正、公平、健康、和谐的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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