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阿强与阿珍结婚,因阿强无生育能力,婚后,阿珍通过人工受孕方法生育了儿子小强。

小强2岁时,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约定小强由男方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小强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女方每周可以与小强共同生活三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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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阿珍带走小强,阿强多次要求其交还孩子,阿珍均未同意。

后阿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阿强负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庭审中,双方共认小强与阿强没有血缘关系,也均表示具有抚养小强的能力。阿强明确表示,当时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孩子出生时也全程陪护。

阿强表示,孩子跟自己无血缘关系,若失去抚养权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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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同意阿珍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离婚时也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阿强负责抚养等,故在阿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对受孕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存在外遇并受孕生子的情况下,小强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小强与阿珍已共同生活两年多,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驳回阿强不承担抚养费的请求。

贫道说:

这件事关键并不是试管婴儿问题,而是法院在变相支持离婚纠纷中藏匿孩子的行为!

男方不是不要孩子,离婚的时候男方要了孩子的抚养权而且承担了抚养费,也就是说,男方承担了本应由女方承担的抚养费,女方还可以一周和孩子共同生活三四天,孩子长大了跟谁还能自己选择。

试问,一周总共几天?

就这样简直是丧权辱国的让步下,女方还把孩子带走,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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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时,男方依然没有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只是提出了如果不把抚养权给他,他就不承担抚养费的观点。

这个想法固然不对,但是凭心而论,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如果还没有养育之情,那跟花钱养别人家的孩子有什么区别?

女方违反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无故将孩子带走脱离男方监护,侵犯男方的抚养权,有错在先。

现在法院反而以既定事实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实际上是肯定女方私自带走孩子的正当性。

相当于变相鼓励离婚诉讼中将孩子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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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顺便揪着男方的一个不当言论专门提出来批评,真的是给人感觉有点拎不清。

女方恶意带走孩子不让男方探望,有错在先,你保护。

男方赌气说抚养权没有了孩子抚养费我不给了,你就大义凛然地说你错了,你不能这么想。

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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