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扬州举办《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暨实施动员会。据悉,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23年3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月30日,《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扬州在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方面有了专门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以法治力量反哺母亲河

扬州是与大运河同生共长的城市,大运河缔造了扬州历史上的数度繁盛,也给扬州留下了灿烂的文化、厚重的底蕴。2014年,扬州作为“申遗”牵头城市,推动中国大运河成功登陆《世界遗产名录》。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遵循,扛起“让古运河重生”的重大使命,积极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就缺乏必要的刚性;尽管国家、省、市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大运河沿线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仍显得十分重要。

于是,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年的深入调研和一年的起草、制定,终于将一部体现地方特色的《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饱含深情地奉献给运河母亲。

以严格制度促使应保尽保

大运河孕育了扬州众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为了实现全面保护,《条例》将与大运河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均纳入调整范围。

相关物质文化遗产中有6个遗产河道、10个遗产点写进了《世界遗产名录》,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遗珠之憾’,如运河三湾、隋炀帝墓、仪扬河、仪征东门水门遗址等诸多历史遗存未能进入《世界遗产名录》。《条例》创设了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全部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悉数加以保护。

除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严格保护,《条例》还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对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也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出预先保护通知、组织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等等,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应保尽保。

以多项措施推动活态传承

流淌千年的大运河,与其他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活着的”遗产。“让古运河重生”意味着保护只是基础工作,传承和利用才能让大运河文化遗产永焕生机和活力。

鉴于2014年6月22日为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日,为了更好地传播运河故事、弘扬运河文化,《条例》将“每年的6月22日”确定为“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日”。《条例》规定,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集中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着力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大运河文化学术研究、保护等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宣传、展示、整理、研究等活动。

扬州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探索中,与国内外运河城市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条例》鼓励和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WCCO)、世界运河城市论坛等国际组织和平台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大运河全域旅游规划建设,依托大运河文化旅游资源,整合相关水系以及沿线盐商、漕运、水工、园林、邮驿、码头、古渡、传统村落、独特物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资源,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过去,大运河奠定了扬州令人向往的历史地位。今天,扬州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一定会赋予大运河更加美好、更富活力的未来。(通讯员 王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