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阳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约女子到酒店发生关系后,用事先准备的“乖乖水”哄骗女子喝下,将女子支付宝里的钱转出。

1989年出生的孙明涛,专科毕业后,来到了当地的社区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孙明涛认识了女孩张小萌,一来二去,二人慢慢熟悉起来,并对彼此互有好感,孙明涛和张小萌经常互换手机,知道了彼此的手机密码。

这天晚上,孙明涛约张小萌见面,地点是在一家酒店,张小萌也知道孙明涛约自己见面的目的,但还是欣然赴约。

张小萌到了酒店后,二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孙明涛趁张小萌不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乖乖水”,将其中的一部分倒入张小萌饮用的纯净水瓶内,张小萌喝了以后,很快陷入了昏迷。

随后,孙明涛使用之前知悉的密码,分多次从张小萌的支付宝账户内转出共计16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第二天,张小萌查看手机时,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少了1600元钱,于是张小萌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明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一、孙明涛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有网友评论,孙明涛和张小萌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互相知道对方的密码,怎么构成犯罪了,再说,即便构成犯罪,也不能是抢劫罪,最多也就是个盗窃行为。

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评析孙明涛的行为呢?孙明涛和张小萌并未办理结婚证,二人虽然关系亲密,但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分别归个人所有,不是共同财产,孙明涛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张小萌并不同意的情况下转出,侵犯了张小萌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孙明涛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抢劫和盗窃都以占有财物为目的,但二者本质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式,盗窃是秘密获取,抢劫是当面获取。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获取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窃取、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孙明涛在取得张小萌财产的时候,是当着张小萌的面,实施的转钱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这里孙明涛使用的不是暴力、胁迫手段,而是其他手段,利用张小萌被麻醉,不知反抗的情况当面实施转钱,当面获得财产,符合抢劫罪“两个当面”的构成要件。

二、孙明涛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孙明涛在量刑时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孙明涛得知张小萌报警后,将1600元退回到张小萌的账户,并与被害人张小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张小萌对孙明涛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孙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孙明涛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很有可能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