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阳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超市的老板发现有人偷拿了自己超市21元的饮料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5000元,却不知自己的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1990年出生的王国庆,高中毕业后,经营了一家超市,在超市旁边有一家餐厅。
王国庆平时经营还算可以,可是近来王国庆发现超市的饮料经常莫名其妙的丢失。于是王国庆查起了监控,这一查,还真让王国庆找到了原因。
原来是在餐厅上班的李泽强拿走的,李泽强上早班,每天凌晨就必须到餐厅,李泽强就趁上班无人之际,多次到王国庆经营的超市内拿走可乐、牛奶等饮料,共价值21元。
这天早上,王国庆早早来到超市,正当李泽强又拿饮料时,被王国庆抓了个现行。于是二人商量如何解决这件事,王国庆让李泽强必须赔偿损失,李泽强同意,但是数额一直说不起来。
王国庆威胁李泽强说要报警,因为李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交给警察处理,李泽强很害怕,无奈通过微信转给王国庆5000元。(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泽强和王国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一、李泽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有网友说,李泽强只偷了21元的东西,顶多是个小偷小摸,怎么就构成刑事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李泽强到超市偷拿牛奶等饮料,已经超过三次,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符合两年之内三次实施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王国庆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王国庆本来要回自己的财产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李泽强的盗窃数额只有21元,王国庆要了5000元,明显不公平也不合理,并且李泽强也不是主动自愿给的,而是在王国庆威胁他要报警抓他时,李泽强害怕被追究陷入恐惧心理后,被迫交付财物的。因此王国庆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有网友很同情王国庆的遭遇,经营超市本来就不容易,抓到小偷后,自己却成了罪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索要高额赔偿,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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