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春县部分林区发现有非法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情况,存在危害人身安全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隐患。为深化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经2023年度“林长+”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永春县人民法院、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永春县公安局、永春县林长办公室、永春县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违法犯罪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永政〔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永春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严禁非法狩猎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严禁非法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地弓、吊杠、气枪、军用武器等工具进行狩猎;严禁非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捡蛋等方法进行狩猎。
三、在永春县行政区域内非法使用上述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实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惩处。
四、违反上述规定,能立即停止行为并自动投案,主动清除各类非法狩猎工具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未清除非法狩猎工具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义务(报警电话:110)。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民法院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永春县公安局
永春县林长办公室
永春县林业局
2023年4月25日
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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