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在遛狗时与一名大妈起争执,目击者称,因女子遛狗不清理狗屎,招致大妈辱骂,后续女子找来朋友,双方发生推搡。

视频显示,一位身穿黑色短袖的大妈在自己门口的小路上愤怒吼道:“不要说得那么可怜,你狗在我门口拉了十几次、二十几次不止了吧,我骂你了吗?我骂你了吗?你狗拉屎拉了多少次了?”

目击者王先生称,大妈称该女子遛狗时多次从她家门口经过,留下狗粪不清理,导致这个大姐彻底爆发了,如果在现场的话,大妈骂人是特别难听的。这个女孩子后续又叫来了几名男子,并开始辱骂大妈并与之发生推搡。

警方表示,二者的矛盾他们只能协调,如果当事人觉得辱骂造成了人身或者精神伤害,可以选择起诉。

【@叨叨说法】
1、该女子遛狗不清理狗粪是否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狗狗而言,出门进行社交、嗅闻、探索是生存本能,但有很多养狗的人出门遛狗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它在外面排泄,别脏了家里。

狗狗粪便会滋生大量细菌,假如我们在小区散步或者户外遛弯时,不小心踩到狗粪,一天的好心情瞬间消失;狗粪踩在鞋底,带进室内,也将会给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针对这种不文明养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各地陆续出台了规章规范。

深圳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并遵守下列规定:
(1)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3)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违反《条例》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2、大妈辱骂女子的行为是否违法?女子如何维权?

大妈在公众场所辱骂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呢?

(1)首先,进行拍照、录像,将辱骂人及辱骂行为进行取证。
(2)其次,不要对骂或者打人,取证后要立即报警。

如果对方赔礼道歉,你可以不追究;但是如果对方拒不认错,你可以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警方觉得不值得拘留或罚款,你可以要求警察给对方一个警告的处罚。

也许对方觉得警告不算什么,但是,当他真正拿到公安机关的警告处罚通知书,他就后悔了,因为会有违法记录,以后想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都会被标注上“曾经因为辱骂他人而被行政处罚”,这个违法记录,对他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会产生很大影响,可比骂他打他解气多了。

(3)最后,如果警方没有任何处理,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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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叨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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