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发生一起摩托车事故。花样年华的两个女孩就此结束了生命,现场只留下那辆机车的残骸。

4月13日,昆明环湖南路一女孩驾驶摩托车载同伴撞上道路中央隔离花台,事故发生时,其中一人头盔已脱落,可想而知事故的惨烈。救护车赶到现场时两人已失去生命体征。

据警方初步调查,驾驶该机车的女孩孙某某,系云南省曲靖市人,16岁,此前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伴赵某某,系云南省昆明市人,21岁。

据悉,两人生前酷爱机车,其中一个女孩的视频帐号发布的内容均与骑摩托车相关。两天前,她发布了一条视频动态,配文“我什么时候才能长高,骑上比我还高的摩托车?”。

据知情人士称,涉案机车是一辆龙6,系其中一个女孩向别人借的,两个女孩都是00后,喜欢骑摩托车,但机车对于新手来说很难驾驭,网友纷纷感叹:这样的危险行为真令人唏嘘。

此次机车事件的发生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有人抱怨机车炸街给生活带来的不便,有人表示此类案件的发生屡见不鲜,还有人表示,曾在该女孩的视频账号下评论“危险”两字,得到的回应却是“危险nm”。

机车网红事故频频发生,而此次事件的主角涉及未成年人,涉事机车的车主涉及第三人。此次悲剧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花样女孩,更是两个家庭。那么,该事故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对于车主的出借行为应该怎样认定?驾驶者与乘车人背后的家庭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叨叨说法】

一、对于车主的出借行为该如何认定?

劝酒行为的后果渐渐被大家熟知,但大部分人对于借车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却不得而知。那么,车到底能不能借给朋友使用?

事实上,出借车辆给他人,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只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所有人的过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表现为,明知车辆有故障、使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使用人具有醉驾、毒驾、超载等情形。

就本案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发动机驱动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故该涉案机车属于机动车。其次,该借用人系未成年人,其不具有驾驶证,出借人知晓孙某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机动车,其具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若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允许擅自将车辆借给第三人的情形需另论。

二、机车往往价值不菲,针对车辆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不论孙某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案件介入的是命案,且出借人的出借行为或存在不当,故车主无论是向保险公司还是女孩家长主张理赔,均具有相当难度,最终或由车主自行承担。

三、两个女孩的家庭之间是否可以追究责任?

涉案的两名女孩自愿驾驶、无偿搭乘机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适用于篮球比赛、登山活动、蹦极等,而本案的机车飙车行为同样适用。若车主不能证明其不具有过错或存在免责情形,最终将由其对女孩的生命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悲剧的发生警示广大机车爱好者发展兴趣的同时也要珍惜生命。

车主出于人情出借爱车,最终却难辞其咎。日后面对亲朋好友的借车请求,你会如何应对?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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