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先生通过线下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但是在还车前却发生了车辆被人为划伤的情况。无奈李先生只能先行垫付维修费用,但是对方的要价却高的离谱。后来在进一步的调查后,还有了更惊人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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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并不是本地人,但是也在这里工作生活了多年。李先生在年轻的时候就早早考取了驾照,一开始是在做网约车的司机。

干这一行,虽然时间比较自由,但是收入并不稳定,而且每天的工作时间也都比较长。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李先生凭借出色的开车技术,在一个大公司里做起了司机。

平时李先生主要是给领导开车,遇到需要接待外地来的生意伙伴或者领导的时候,李先生也承担起了接送的责任。

这天,李先生的领导告诉他总公司的一个负责人要来公司视察,需要他每天接送对方,让他去租一辆车,用来代步。

李先生本来从网上找到了一家公司,联系对方后,对方表示如果线下付款可以有很大的优惠。本着节约成本的想法,李先生和对方线下达成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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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几天,李先生顺利的完成了接待任务,到了约定还车的时候,李先生主动联系对方。但是对方表示因为李先生租车时间比较久,所以免费多送他一天,李先生还很感谢对方。

可是,也就是在这天晚上,却出了大岔子。李先生早上正常准备开车出去办事的时候,发现停在路边的车,车身上全部都是划痕,前后左右无一幸免的被划了。

这下可完了,李先生心想,不管是谁干的,自己把车还回去的时候肯定要先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李先生先报了警,然后联系了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先要把车收回去。李先生认可,但是要求他们先不要修,等定损之后自己会赔偿,也为了找到划车人之后向对方索赔。

工作人员答应之后就把车开走了,可是他们并没等定损,直接把车给修了,还给李先生发来了维修单和所有的费用。

李先生看了一下,居然修车花了3万多,这让他心里打鼓,但还是觉得应该承担责任,把钱给了对方。

随着调查的进行,李先生突然发现,监控监控中划损车辆的这个人就是当时给自己办理手续的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

同时还发现,原本只需要单面几百元的维修费,对方给自己的报价竟然是几千元。而且,他们开出的所谓的维修单和发票上标注的地址,根本就没有一个修车厂。

整个事件,就是他们公司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戏,目的就是为了骗取租车人高额的维修费用,从中获利。

不仅如此,这个公司出租的不少名车,都已经达到了强制报废的年限,有的甚至已经超期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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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租赁汽车的时候,李先生和租赁公司签署了租赁协议。其中约定了租车的价格和日期,也约定了双方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李先生在开车之前,对于车辆的情况应该进行检查,确认之后,如果车辆在他使用期间发生了损坏,李先生作为承租人应该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

本案中,如果划伤车辆的人不是租赁公司的人,而是第三方的话,李先生也需要先行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后续再向直接的责任人追责。

因为承租人李先生在使用车辆期间,具有对车辆安全保管,安全驾驶的责任。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损坏,理应由承租人进行赔偿。

二、本案中,划伤车辆的人是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造成车辆损坏,让李先生承担维修费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获利行为首先属于不当得利。他们为了获取利益,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原本几千块的维修费,通过虚开发票,造假的手段向李先生索要几万元。多出来的部分就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先生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取得的利益。

而这个公司,故意找人划伤车辆,让李先生承担维修费用的行为也是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他们利用欺骗,隐瞒的手段,故意的损坏了车辆,还用假的维修单据索要钱款,用非法的手段企图占有他人的财物,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为这个公司不是第一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也是巨大,所以有关涉案人员可能会被判处3-10年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着没收财产。

三、上文中,我们也提到,他们出借的很多车辆都是报废车,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而且,报废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都不符合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坏,那么出借人也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为这个租车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他们就需要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注我,肯定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