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一般含合成大麻素、氯胺酮、氟胺酮、依托咪酯等精神麻醉药品成份,比传统毒品更具迷惑性、成瘾性,对人体危害也更大。
为防止“上头电子烟”蔓延,陆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此类案件,4月28日,陆川法院对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案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陆川县世客城小区内贩卖“上头电子烟”烟头3个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疑似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烟头3个、毒资1300元。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疑似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某贩卖的“上头电子烟”毒品疑似物中,虽未检出毒品成分,但黄某某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故该院根据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黄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但不管怎么变化,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请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加强自我保护,把“上头电子烟”拒之门外!
信息来源:陆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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