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盗窃罪刑事/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犯罪,须具备两个选择性条件: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数额仅指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如果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二是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是指1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从上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的数额的角度来看,盗窃500元以上固然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但如果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盗窃的数额可以累加计算。所窃财物价值进行相加,如果达到了盗窃数额的起刑点,则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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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百度刑事专家律师,哈尔滨市知名刑事律师,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