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位男生和朋友带着两名女孩到酒吧喝酒 ,酒后却和朋友性侵了两名女孩,不仅如此 ,两人还共享了拍摄的照片。事后女孩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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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岁的小陈是某职院学生,事发当天,小陈邀请了四个好友一起到酒吧喝酒,除此之外,小陈还邀请两个刚满16岁的女孩一同参加,两个女孩欣然前往。

娟娟和娇娇小陈之前就认识,但并不太熟悉,为了加深印象,小陈便邀请了两人,由于女孩子都有虚荣心,也对外面的世界很好奇,因此对于小陈的邀请并没有拒绝,总觉得多认识几个朋友是好事。然而,令两个女孩没有想到是,他们之后的遭遇,几乎毁了他们的青春。

当晚,一群人在酒吧饮酒到尽兴,晚上十点半的时候两个女孩觉得太晚了,就和众人打了招呼先行离开了。

半小时之后,小陈和朋友们也喝完了酒各自离开,朋友将小陈送到小陈的住处,没想到又遇到了娟娟娇娇。于是小陈主张,既然大家都没事,还不如上楼再玩会扑克聊会天。

两名女孩在对方的盛情邀请下没有拒绝,于是小陈买了扑克和零食拉着娟娟和娇娇来到了公寓里,之后又给自己的老师孙某打了电话,邀请他来打牌喝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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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小陈虽然是师生关系,但是私交很好,经常互相帮忙,小陈约孙某到家玩耍,孙某自然无有不到。

几个人就在小陈家玩到了凌晨两点左右,娟娟和娇娇也喝多了酒,于是小陈便将两人分别放到了两间卧室里。

见此情形,小陈的朋友就告辞离开了,但是孙某没走留了下来。

之后,孙某进入了娟娟的卧室,打算与其发生关系,但是娟娟却并不同意,把孙某赶出了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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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孙某刚出屋,就被小陈推进了娟娟的屋里。孙某便强行和娟娟发生了关系。

出来之后,孙某再次进入娇娇的房间,见娇娇已经醉酒,便强行和娇娇发了关系。然后穿上衣服离开了。

孙某离开,小陈进入了娇娇房间,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不仅如此,还拍了娇娇的隐私照片,并发给了孙某。

不久,两个女孩酒醒,发现自己被侵犯,随后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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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一、两个刚满十六岁的花季少女,与他人饮酒结果酒后被对方性侵,显然从刚一开始,几个男生就不怀好意。但是女孩并没有对此产生足够警惕,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结果,确实令人叹息。

正直青春期的孩子确实需要家长的细心呵护和良好的家庭教育,深更半夜喝酒娱乐本身就存在危险,这点也给家长们提了个醒。做好孩子家庭管理和教育多么重要。

两个女孩受到如此伤害,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应到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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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陈和孙某不属于共犯

事发后,民警抓捕了两人,但是孙某确辩称,自己喝娟娟发生关系对方是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

但是民警通过小陈了解到,当时娟娟已经是酒醉状态。显然,孙某乘人之危,在娟娟醉酒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违背对方意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当然孙某也不会承认自己强奸了娇娇,但是经过检查,事发当天,娇娇已经来了例假,这种情况下,女孩是不可能主动发生性行为的。

并且通过一同喝酒的人证实,娇娇在进屋前就醉倒不省人事了。

由于孙某被小陈证实其确实强奸了娟娟,孙某便以自己是强行被小陈推入房间为由说自己是被迫发生的关系。

假如事实成立,那么孙某和小陈就是共犯。不过,通过调查,并没有证据证明小陈是共犯。而孙某称自己是被小陈推入房间的说法也是假话,无法验证。并且小陈也否认了当时自己帮助过孙某实施强奸。

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孙某被判8年六个月。小陈被判有期徒刑6年。

关注我,肯定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