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车子在高架上正常行驶,突然一个轮胎就这么从我眼前‘飞走’了……”女子小罗惊慌失措的报着警。
近日,浙江宁波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桩案子——丈夫怀疑妻子出轨,遂将汽车车胎螺丝拧松,导致妻子发生车祸。
“我只是不想让她开车出去而已……”男子刘某面对检察官,说出了自己拧松车胎螺丝的原因。
事发前,丈夫刘某就怀疑妻子罗某出轨给自己戴了绿帽子,于是在妻子车上安装GPS定位器,多次跟踪妻子,试图找到蛛丝马迹。但刘某却迟迟没有收获,于是又想出了新招——拿扳手把妻子的车胎螺丝拧松,这样妻子就没办法出门了。
于是,刘某去汽车修理店借来了扳手,将妻子汽车的左侧两个车轮上的螺丝都给拧松了,认为只要妻子发现车轮有异响就会放弃外出。但是妻子罗某却并未发现问题,照常开着车出门了。行驶到半路时,汽车突然下沉,左前轮随之滚出,同时伴随着刺耳的声音,见此情景罗某立即报警求助。
经交警查证后发现,不光是左前轮有问题,左侧后轮的螺丝也处于松动状态,如果再继续行驶的话,说不定会酿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
(▲现场画面)
在警方的调查下,丈夫刘某承认了自己拧松车胎螺丝的事实。
本案中,丈夫刘某涉嫌何罪?存在不同观点,大致存在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三个罪名之间。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及规定,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案例源自看看新闻)。
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决刘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小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得后果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安全。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关乎公共安全,如果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极易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危险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罪的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法益或财产法益等私法益所能比拟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对法益侵犯的结果有两种: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当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仅导致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仅导致危险结果时,本罪为具体危险犯,应根据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现场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危险,如果根据现场情况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将以破坏交通工具为手段实施的有致人死亡危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小刘因怀疑妻子出轨,为阻止妻子见情人而拧松妻子车辆轮胎的行为,由于妻子罗某发生危险的场所在城市高架桥上,根据现场情况,有致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即有危险公共安全的属性,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有法有据。
有观点认为:刘某不是故意杀人嘛!至少也是伤害行为
刘某拧松妻子车辆轮胎螺丝的行为,是基于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是对刘某行为定性的关键,也是检验客观主义刑法与主观主义刑法的试金石。
有观点认为,刘某基于伤害妻子的故意而将车辆轮胎螺丝拧松,问题是刘某伤害妻子的故意来自哪里?其依据是什么?似乎只能靠刘某到案后的供述和辩解了,避重就轻是嫌疑人天性,当刘某因此被抓时,他绝对不会说自己想杀死妻子,充其量想伤一下妻子,甚至连伤害妻子的故意都没有,正如刘某供述:将妻子汽车的左侧两个车轮上的螺丝都给拧松了,认为只要妻子发现车轮有异响就会放弃外出。
实际上刘某将妻子车辆轮胎螺丝拧松,是想阻止妻子见情人也好,还是妻子会发现并因此不外出也罢,均是刘某犯罪的动机,是刘某实施杀妻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而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如行为、结果、对象、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等的认识,犯罪故意有其外在客观表现,不是抽象的存在嫌疑人内心中不可量化的内容,即构成要件规制着犯罪故意的内容。
本案中,经交警查证后发现,刘某不光是拧松了左前轮螺丝,左侧后轮的螺丝也处于松动状态,如果再继续行驶的话,说不定会酿成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刘某实施了有导致妻子车毁人亡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是典型的杀人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将这样的行为类型化为伤害行为,妻子之所以没有发生更严重事故,是因其车速没能太快所致,并不是刘某的行为不可能导致妻子死亡,本案中,妻子没有死亡是万幸!
客观主义刑法要求认定犯罪时,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即主观的内容是由客观构成要件诸要素决定的。如果从主观到客观的顺序认定犯罪,是主观主义刑罚的表现,也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刘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杀人罪,按想象竞合处理
运用想象竞合原理认定犯罪,可以完整评价犯罪行为的性质,起到教育、警示和说理的作用。
正如本案中,有人提出刘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本案中,刘某确实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将妻子车辆轮胎螺死拧松的行为,但是,这一个行为却触犯了刑法上的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将刘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用。
结语:犯罪动机是引发犯罪的内心起因,不可混淆犯罪动机与故意。认定犯罪时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进行,防止主观归罪。在认定犯罪时,应运用想象竞合原理,完整评价犯罪。本案中,刘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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