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河北,石家庄。一老人买了两层楼房,认为两层楼之间的公共楼梯归属自己所有,因此要求使用该楼梯的住户给其50万元使用费。楼上住户认为并不合理,没想到大爷竟把楼梯砸毁了。没办法,楼上的住户回不了家,只好在外租房居住,而这件事一直持续了五年还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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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爷所住小区是一共七层,开发之初,杨大爷和开发商达成协议,约定小区只盖两层房子。但是开发商却变成了七层。

杨大爷见房屋盖了七层,只好再次找到开发商约定,一层和二层的楼房都归杨大爷所有。开发商也同意了。

房屋盖了七层,有一个单元的住户却需要每天使用一个公用楼梯上楼。而这个楼梯刚好在杨大爷 家的两层楼之间。

杨大爷认为,既然一层和二层都归自己所有,那么楼梯也归自己所有,如果使用就花钱,否则谁都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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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杨大爷在挡住了楼梯,并要求从此经过的所有住户支付楼梯使用费,住户们觉得并不合理,楼梯属于公共区域,怎么就成私人的了?

但是,杨大爷却不这么认为,杨大爷称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属于私有财产,让不让用是自己说了算。使用就要掏钱,否则免谈。

看着无法沟通发的杨大爷,住户们要求物业进行协调。而物业上门协调,杨大爷还是说法一样,不依不饶。

住户们每天都要上班上学,也不想耽误自己,于是有10户人答应一共给杨大爷20万元。本以为这样就能解决问题。没想到杨大爷觉得20万元太少,变成了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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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惹怒了邻居们,邻居随即取消了给钱的打算。见邻居们不打算给钱的了,杨大爷拿出了杀手锏,把楼梯给毁了。

这下邻居们不仅无法上楼回家,而且在家的人也无法出去,简直太坑人。

邻居们很气愤,联名起诉了杨大爷。结果判定杨大爷将楼梯恢复原状。本以为终于能回家了。但是杨大爷根本不执行判决结果,把修好的楼梯再次给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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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一直持续了五年,邻居们买了房却无法居住,有家不能回,还得在外租房子住,确实损失不小。但是杨大爷却不管不顾的依然坚持不让大家使用楼梯。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杨大爷认为一二层都是自己买的,因此楼梯也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使用就要花钱。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即使一层和二层都是杨大爷的个人房产,并不代表楼梯也归谁个人。

楼梯属于公共区域,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杨大爷不仅无权收费,而且也无权进行毁损,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因此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杨大爷为了不让邻居使用,毁损了楼梯,楼梯本属于其他业主共有财产,但是杨大爷却对其进行了破坏,造成邻居无法使用,侵犯了邻居的民事权利,杨大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邻居们无法回家,只好在外租房居住,损失不小。邻居们有家不能回,都是因为杨大爷毁坏楼梯的行为引起的后果,邻居不仅不能正常回家,还得在外租房来居住,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状态,杨大爷的做法侵犯了邻居的民事权利。

邻居们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杨大爷赔偿因毁损楼梯不能回家造成的损失。

当然邻居应当提供在此期间支付的房租己其他必要的费用的支付证据。

三、邻居们起诉了杨大爷,审理结果要求杨大爷将楼梯恢复原状,但是杨大爷拒不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却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而拒不执行‘,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杨大爷拒不执行判决,邻居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对于毁损楼梯的行为进行报案,私自毁损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和处罚法第30条规定,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因此杨大爷应当恢复楼梯原状,让邻居们正常使用,都在就会因此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注我,肯定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