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及门诊共济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6号),我局现将有关职工个人账户使用及门诊共济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门诊共济。

1、职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三)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二、限定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附:职工个人账户门诊共济操作指南。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