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白女士向英淇律师咨询,说自己的丈夫瞒着自己在外面借了20万元用于个人生意周转,但是关于这笔借款的一切事项,她完全不知情,也没有能力去帮丈夫还这笔钱,问自己到底要不要替丈夫还这笔钱?

现实中,像白女士这样的情况比较常见,看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要先看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今天我们结合该案来分析一下。

白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向郭先生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借期2个月,约定逾期还款月利息的利率,并用张先生及妻子白女士共有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张先生向郭先生出具借条,借条上借款人处签有张先生姓名,担保人处签有张先生妻子白女士的姓名,并且按上了手印。郭先生随后向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卡转账20万元,但未就借条所载抵押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个月期满后,张先生还了5万元,随即郭先生向张先生追讨剩下的15万元,因追讨欠款未果,于是找到张先生妻子白女士追讨欠款,并表示再不还钱,就告到法院,由法院来判决张先生及其妻子白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白女士得知情况后,表示一头雾水,从未听丈夫提起过借款之事,自己并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来,张先生向妻子坦白,表示自己确实借了20万元,并瞒着妻子在借条上担保人栏签上的名字处代签了妻子的名字,但已归还了5万元元本金及利息。那么,妻子白女士是否需要替丈夫张先生还这笔借款呢?听听英淇律师怎么说?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对外个人债务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郭先生向张先生提供的借款20万元,白女士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该笔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即所谓的“共债共签”。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此类债务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为共同债务。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案件屡见不鲜,以至于很多配偶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意中受到侵害。

在此,英淇律师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作为配偶一方在举借外债时,另一方要提高警惕,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在后续还款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产生争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已经形成的债务,也需避免被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来追认配偶中的非举债一方为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