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特颖是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小区三期业主,也是该小区首届业委会的副主任。

2019年3月,孙特颖与邻居秦某在物业办公用房的垃圾堆中偶然发现两大袋纸质资料,包括盖有物业公司印章的利润表、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名的情况说明,以及多个月份的会计报表。二人还发现,其中一份纸质资料涉及物业公司疑似动用地库维修基金,花2万元“请”交警到小区周边道路抄车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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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标题为“关于促进地库销售事宜”的行政工作呈报OA单原件显示,2018年7月25日,长沙项目物业龙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为了促进小区地库车位销售,现与区交警中队沟通对周边后湖路等道路进行停车管理(预计抄牌10次以上),发生费用2万元,此费用申请从地库维修基金内支出。

2019年6月,有业主在小区微信群发布交警部门在小区附近道路抄牌的视频,孙特颖便在微信群发布了之前意外捡到的OA单,并说“这2万块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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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时任涉事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的陈某伟报警。27日晚间,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将孙特颖传唤至派出所。28日,岳麓分局以孙特颖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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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到,6月23日,孙特颖在未对相关情况核实,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加入的多个微信群发布“物业2万元重金聘请交警中队在小区周边抄牌”“这2万元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态”“给交警的沟通费”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并配以不相关的小视频,造成群内不明真相的群众大量点击、评论。经调查,孙特颖所说的“交警中队收受贿赂”内容不实。

“背负着行政拘留处罚的名声,对我的生活和生意都有很大的影响。”2023年2月2日,孙特颖告诉新闻记者,因为对当地警方作出的处罚不服,他后来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孙特颖表示,他所发表的“物业2万元重金聘请交警中队在小区周边抄牌”等言论,是建立在相关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并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发表这些言论,是作为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批评监督权,同时也是保障小区业主知情权的行为。

来源:上游新闻

嘉宾: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郑吉文律师:寻衅滋事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是有两个有两部法律对它进行规制,一部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部法律是刑法。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做了规范,主要是发生结伙斗殴,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的一些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以拘留,也可以并处罚款。

但是,如果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也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都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方弘:孙特颖的行为跟您所列举的这些寻衅滋事的行为都不太一样,刚才您也说到在行政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当中,有一条是其他的寻衅滋事行为,那么“其他的”是不是包含就非常广泛了呢?

郑吉文律师:“其他的行为”也是目前法律人和学者一致认为寻衅滋事属于口袋罪的一个主要的理由。其他的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就不太清楚,边界比较模糊,这就很难作出准确的认定。所以,目前,学界和法律人建议呼吁国家取消废止寻衅滋事罪名和这个行为。

方弘:孙特颖是在多个微信群发布相关的信息,在我们看来这是一名业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或者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行为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您怎么看?

郑吉文律师:我个人认为孙特颖实施的是监督权。所谓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还有检举权。

这个案件根据孙特颖提供的三份表格材料,相关信息能够相互吻合,案涉的信息与孙特颖作为小区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案涉的三份表格,无论是从时间形式来看还是从其涉及到的人员的真实性来看,均可以初步判断出它是物业公司制作的一个内部文件。

孙特颖作为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对于表格的真实性认定是确定无疑的,孙特颖的初步判断也符合日常的生活经验。因此,孙特颖在小区群里发布的信息不能直接定义为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对于孙特颖的监督,警方认定他发布的信息不实,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结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我认为对于孙特颖依法行使的监督权,不应当作出行政拘留处理。

方弘:也就是孙特颖发这些信息并不是凭空捏造,他是看到了相应的资料后才会发这些信息,他和有一些网友凭空捏造一些信息或者为了博取大家的关注、网友们的点击量夸大一些事实,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后者是不是就构成寻衅滋事了?

郑吉文律师:是这样。如果是凭空捏造,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为了博取眼球或者是制造相关的流量,这种情况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

方弘:这个案件孙特颖是维权成功了。因为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是,事实的真相到底是如何?对于孙特颖和其他的业主来说还是心存疑问。比如孙特颖捡到的疑似物业行贿交警的单据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真的,那又是谁捏造的?捏造者又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这个单据是真实的,公安机关和物业显然就涉嫌了行贿和受贿犯罪。所以对于单据的出处等问题,公安机关是否应该立案查明呢?

郑吉文律师:相关的表格材料是存在签字盖章的事实。但是,物业公司否认了它的真实性。

如果孙特颖提交的材料确实是在物业的相关楼道里捡到的,而表格确属伪造,那么伪造表格的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或诬告陷害等相关的违法犯罪。但是,孙特颖判断它存在一个真实的签字盖章的行为,有可能还涉嫌一个伪造物业公司印章违法犯罪的事实。

因此,警方应当对相关材料的伪造签字盖章的事实进行立案调查。

方弘:因为在网上发信息不当而违法甚至获罪的案子,尤其是涉嫌寻衅滋事的案子还是比较常见的。您认为我们大家发信息、发朋友圈、发微博或者是微信群信息等等,应该怎么来预防自己因言惹祸?

郑吉文律师:在这个时代,可能上一分钟你还是一个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有可能就成为全城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我认为,在法律基本健全的现在,寻衅滋事罪等在内的口袋罪应当予以废除。

在目前寻衅滋事没有废除的前提和背景下,首先,不要在大街上等公共场所当众骂街,比如骂某个地方的人是傻瓜,例如骂东北人、骂河南人、骂北京人等。我记得几年前,在北京丰台右安门大街,有一个司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发生了纠纷。他当众辱骂了北京人,骂北京人是傻ⅹ。后来,这个事情经过网络的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的广泛参与和关注,激发了矛盾,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机动车的司机以寻衅滋事进行了刑事处理。

另外,在微信群或者公众号上发表意见、留言或者评论,要谨慎。本案中,孙特颖就是在微信群中发表了相关意见,受到了处理。所以,我建议不要在微信群或公众号上发表侮辱英烈以及有可能侮辱警察的言论,否则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

其次,网友上网发表一些文章或转发一些信息,尽量要做到信息的核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否则也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大概在七八年前,一个媒体人关于内蒙的土地的违法事件写了一篇博文。他发到了网上。最后,警方认为文章的内容存在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对他进行了处理。

再次,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比如地震火灾等,网友也不要发表一些幸灾乐祸的言论。我建议不要在网络上或者公开场合发表,比如有关南京大屠杀的一些言论,这样的违法言论不但伤害了民族感情,同时也会造成一些网络上的影响,也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甚至构成犯罪。

同时,也不要在网上煽动网民聚众闹事,尤其不要煽动网民采取过激的方式维权。比如,在网上建议别人聚众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方式,如到国家信访机关聚众或者冲击国家机关。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不只是维权者可能会受到处理,同时在网上煽动或教唆的人也可能会构成相关的违法犯罪。

另外,也不要因为失恋或者个人恩怨等在网上对他人实施一些侮辱、诽谤的言辞。如果查证属实,轻者可能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不能为了博取别人的同情或者吸引眼球,编造一些虚假的信息,比如在网上卖惨或者编撰了一些事件,严重的话也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

所以,这方面建议和忠告不胜枚举,举也举不完,因为它的边界、界限比较模糊,还是要谨言慎行!

方弘: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孙特颖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岳麓分局向孙特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000余元。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对权力运行可以进行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关注,促进官员谨慎用权,约束言行。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并不鲜见。2010年,《法制日报》引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称,当时有70%的举报人遭到过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其中有的受到单位排挤,有的受到心理伤害,有的仕途受阻,也有的“被跨省”“被精神病”。

人民日报曾发文指出,举报人被反噬,不仅让好人受伤、让正义蒙尘,也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同时,对于为非作歹、违法乱纪的那些人而言,也意味着无底线的宽纵。如上所述,那些伤害举报人的人、泄露信息的人,即便最后受到惩处,但伤害已经无可挽回。要切实解决举报人信息泄露,遭遇报复的问题,一是要从制度层面强化信息管理,要构建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坚决杜绝那种“层层批转”、甚至直接把举报信给被举报人的做法,二则是要坚决斩断这些利益链条,让那些通风报信的人受到惩罚,让胆敢打击报复的人付出代价。因此,只有加强执法,方能让举报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