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盛律师, 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百度刑事专家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杨律师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 前沿,担任执业律师十余年来承办过多起民商、刑事类案件,很多外省的当事人都慕名而来。杨律师办案经验丰富,精通法律诉讼各个程序。能够与不同的办案机关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并能够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代理及辩护意见, 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理想的案件效果,尤其擅长婚姻、经济纠纷、毒品类刑事犯罪及经济诈骗类案件。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期间,某水泥管厂实际经营人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2次共向涉案人孙某(另案处理)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16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4%。后毕某无法按时归还欠款,孙某以虚增本金的方式将贷款协议本金累增为2600000元。2017年7月1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范某某明知其与孙某无借贷关系,仍受孙某指使在庭审期间出具虚假证言证实孙某通过其本人向其叔叔范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且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范某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从而证明孙某借贷给毕某本金2600000元的资金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帮助他人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言,提代虚假证据,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系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范某某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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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帮助他人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言,提供虚假证据,侵犯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范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范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点评该案:近年来最高院最高检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多次发文,严厉追究相关犯罪行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虚假的证言及证据,构成了伪造证据罪,依法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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