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非善意调岗,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8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该公司通知刘某需要调整其岗位,提供现场负责、保安、保洁三个岗位可供选择,支付最低生活保障2000元/月,如不愿意干,可以辞职,财务结清工资,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按开除处理。次日起,刘某未再到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结后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刘某辞职,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刘某被迫辞职,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若用人单位为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变相的、非善意的进行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此种情形虽然并非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质是用人单位滥用其企业调岗权,迫使劳动者离职,应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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